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第1张

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含配偶)所属单位已开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在呼和浩特市购房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内的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含配偶)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无抵押行为。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发放三笔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配偶)应在首次贷款还款之日起5年后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报告没有不良记录。

3.借款人(含配偶)已取得网上签订并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供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多层住宅3年内,高层4年内。(以备案合同网签日期和首付款发票为准)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含配偶)所属单位已开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在呼和浩特市购房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内的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含配偶)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无抵押行为。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发放三笔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配偶)应在首次贷款还款之日起5年后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报告没有不良记录。

3.借款人(含配偶)已取得网上签订并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并提供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产销售统一发票(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多层住宅3年内,高层4年内。(以备案合同网签日期和首付款发票为准)

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含配偶)所属单位已开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在呼和浩特市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内的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含配偶)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无抵押行为。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发放三笔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配偶)应在首次贷款还款之日起5年后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报告没有不良记录。

3.借款人(含配偶)已取得所购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在过户后两年内申请贷款,并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买卖统一发票及契税票证原件。

4.借款人(含配偶)以已作为本人产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抵押物。

四。购买回迁房的贷款金额

1.借款人(含配偶)所属单位已开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在呼和浩特市购房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内的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含配偶)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无抵押行为。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发放三笔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配偶)应在首次贷款还款之日起5年后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报告没有不良记录。

3.借款人(含配偶)的拆迁安置合同或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证明。被拆迁房屋面积占回迁房屋面积30%以下的,在签订协议后三年内提供交款凭证,四年内由高层办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许可证、开发公司和拆迁公司公章或拆迁项目指挥部公章。

4.提供本人或他人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抵押物,贷款金额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以2008年7月1日之前的房屋作为抵押的,抵押前应办理共有权证或夫妻财产约定书)。

五、购买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抵押(组合)贷款条件

1.借款人(含配偶)所属单位已开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在呼和浩特市购房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内的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含配偶)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无抵押行为。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发放三笔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配偶)应在首次贷款还款之日起5年后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报告没有不良记录。

3.借款人(含配偶)已取得网上签订并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供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多层住宅3年内,高层4年内。(以备案合同网签日期和首付款发票为准)

六。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含配偶)所属单位已开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在呼和浩特市购房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内的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含配偶)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无抵押行为。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发放三笔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配偶)应在首次贷款还款之日起5年后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报告没有不良记录。

3.借款人(含配偶)已购买自住住房并在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购房总价款增值税缴纳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银行转按揭不受购买时间限制,随时可以办理。(提前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的,不办理再贷款业务。二手房除外,二手房还清后三个月内有效。)

4.需要提供自己或他人的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抵押(申请二手房贷款时必须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贷款金额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2008年7月1日之前的房屋作为抵押的,应先办理共有权证或夫妻财产约定书,方可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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