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定居申请

赴港澳定居申请,第1张

重庆申请港澳地区定居材料一览

重庆申请港澳定居材料清单

(1)提交《内地居民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子女,应当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也可从重庆市公安局网站下载,双面打印。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拍照指引》标准的港澳地区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照片。港澳永久居民子女还应提交其内地父母符合《出入境证件拍照指引》标准的照片。

(3)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陪同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并提交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监护证明。

(4)交验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护照,并交验复印件。港澳相关人员为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外国护照原件查验,并提交复印件;港澳相关人员为无国籍人的,应提交其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文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永久居民子女还应提交其父母在内地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其工作单位或上级机关出具的意见,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

(6)其他证明材料:

1.夫妻团聚定居的,提交结婚证(申请人在境外登记结婚的,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或公证的结婚证),配偶同意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定居香港或澳门的声明;如有子女随行,还应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子女出生的医学证明、由拟赴港澳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合法有效证明、监护人同意赴港澳定居的声明等。

2.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澳门永久性居民的子女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应提交父母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及父母的结婚证。

3.子女依赖父母的,提交父母的结婚证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非婚生子女或父母离异的,需提交子女由定居香港或澳门的父(母)抚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定居香港或澳门的声明。

4.子女照顾父母的,应提交父母的结婚证、亲子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声明、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并自愿放弃在香港或澳门定居以照顾父母的公证声明。

5.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无子女在内地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定居香港或澳门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6.申请人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有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地址:重庆出入境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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