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江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1张

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

一、体检对象

申请江西省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认定。

二。体检医院

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委托高等院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承担。

三。体检标准

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标准(点击链接下载咨询)。

四。体检表

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表(点击链接下载)。

五.组织实施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体检是教师资格的必要组成部分,体检合格是报考人员通过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涉及报考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成立体检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同步进行,体检结论仅在当年教师资格认定时有效。定点体检医院应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从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作风正派的各科室医生、护士和工作人员中选派人员组成体检小组。

(二)加强培训,落实岗位责任。

每次体检前,定点医院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体检方法,做好业务培训,并签订责任书。

1.主诊医师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合格作出医学检查结论。参加体检的各学科医生对本科检查的项目负责。如发现阳性体征,应在体检表中如实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应在更改后的结果上跨腰划一条,使原字迹清晰可见,然后将更改后的诊断或数据写在右侧,由主检医师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2.体检负责人应提前准备好当天检查所需的设备、药液和试剂。仪器要及时消毒,仪器要按期校准,保证试剂的浓度,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纪律,规范操作流程。

1.体检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严防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人教师资格的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在院体检出现严重问题的,相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2.体检过程中,体检表和检查单应由指定人员集中发放和保管,并按顺序逐一核对。严禁申请人自带,以防泄密或作弊。申请人本人取得的任何考试材料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考试的依据。

3.体检发现有疑难问题的,在主检医师作出结论前,应进行专家组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如因设备限制或咨询仍难以判断,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

4.评审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会派专人陪同,只进行单科评审,并使用原始体检表。上级医院否定体检机构诊断结论时,应在诊断证明中详细注明复查结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复试结果须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专人取回并返回原体检医院,由原体检医院根据复试结果给出体检结论。

5.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个别项目需要复检的,暂不给出体检结论,待复检结果出来后才能完成体检结论。

六。体检费用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费,由负责体检的医院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医院必须向申请人公布体检费用标准。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体检办法和标准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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