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安全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安全条例,第1张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疑问解答

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01、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02、条例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哪些方面,应遵循哪些原则?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共治的原则。

03、条例是如何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和维修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和道路交通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电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工业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行保险监管、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04、还有哪些行业和单位有《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05、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速度、整车质量、外形尺寸、耐火和阻燃性能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安全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公开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06、非法组装、改装、安装电动自行车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机和电池;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车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发动机罩、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违反《条例》,超过使用年限驾驶或者拼装、改装、安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200元罚款;安装或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对拼装、改装、安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07、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向车主居住地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电动自行车可持有效购买发票临时上路行驶。

《规定》突出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此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方便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信息查询。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机构,登记不收费。

08、电动自行车牌照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其他号牌。

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或者污损道路行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号牌;买卖、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号牌。

09、电动自行车上路有哪些禁令?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已使用十年;

(二)违反本条例组装、改装或者安装的;

(三)制动、鸣笛、照明、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0、法规是如何规定驾驶和骑电动自行车的年龄的?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11、法规是如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帽的?

条例规定,驾驶、骑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具体实施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客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2、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还做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4)遇到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车线处或待(转)行区依次等候;

(5)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了望,转弯时优先通过车辆和行人;

(6)过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七)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横过道路的行人应当避让;

(八)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条件时,应当开启灯光,减速行驶;

(九)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的其他规定。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相向行驶、牵引动物、持有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禁止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13、法规对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因占用非机动车道,不能在本车道行驶。如果借用相邻机动车道在堵塞路段行驶,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电动自行车夜间在狭窄道路或者桥梁上与机动车相遇时,机动车应当使用近光灯。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和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

14。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有什么规定?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时,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没有非机动车停放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影响市容环境。

15、法规如何规定两轮电动车申请临时信息号牌的过渡期?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设区的市、省有关规定申请临时信息标志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以省内各设区的市过渡期具体日期为准)。违反《条例》规定,已申领临时信息号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过渡期届满后仍上路行驶,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标准、未申领临时信息号牌的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16、法规是如何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的?

《条例》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公园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公共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居民和其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和有关规定、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禁止停止使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17、条例中有哪些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在居住建筑楼梯间、走廊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交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18、条例如何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条例》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用于其经营活动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并落实以下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帽,并按规定为驾驶人和乘客购买相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19、法规是如何规定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的?

《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记录违法生产、销售、违法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纳入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法规是如何规定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的?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进行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处罚驾驶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告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仍在道路上行驶,被发现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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