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最新征地标准

江苏省最新征地标准,第1张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地区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局,省直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布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域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这是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支付补贴。征收全省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万元/亩,二类地区5.5万元/亩,三类地区4.7万元/亩,四级地区4万元/亩。各地制定的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后的区域分类详见全省综合地价区域分类表。

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按土地所在集体农业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集体未利用地按土地所在集体农业区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征收。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以地价评估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调整如下:全省农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每亩3.2万元、2.75万元、2.35万元、2万元;一、二、三、四类地区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人3.2万元、2.75万元、2.35万元、2万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的,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煤沉陷区征地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当地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与被征地面积的乘积计算。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考近年来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在征地补偿中实际支付的费用,合理确定被征收地区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所有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域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已获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的征地,必须按照新公布的征地区域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足差额。项目增加的费用包含在项目概算中。

二。做好征地工作

征地补偿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程序和补偿标准,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执行。

各地要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要共同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防止侵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经批准实施后,征地补偿安置费余额纳入县(市、区)征地补偿调节基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节基金账户统筹补足。

设区市人民政府将所辖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标准统一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附件:全省征地面积综合地价区域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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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76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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