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镇养老保险

合肥城镇养老保险,第1张

合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投保人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村(居)委会,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目前缴费标准设定为12档:一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一个档次作为缴费标准。如果明年要调整,需要在缴费前申请缴费信息变更。

4.被保险人如何赔付?

答:在规定的缴费期间(每年1月至6月),参保人应按照当年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将全额存入参保登记时办理的农业银行卡,由银行代扣代缴。

5.政府是否补贴参保人缴费?

答:是的。政府当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

35元支付200元,40元支付300元,50元支付400元,60元支付500元,70元支付600元,80元支付700元,90元支付800元,900元支付1000元,1500元支付150元支付2000元,2000元支付200元支付3000元。

6.投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吗?

答:(1)2012年1月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人员年龄在45周岁至60周岁之间,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15年;(2)支付期间中断支付时,允许支付。不享受政府按年缴费补贴。

7.政府对支付困难的特殊人群有补贴吗?

答:是的。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死亡或残疾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已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者(三级以上)、低保对象、贫困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将按照300元的缴费标准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城乡独生子女持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的父母参保。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年每人补贴30元。

8.享受政府养老保险政策的参保人如何办理缴费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9.参加城乡居保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待遇?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0.被保险人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手续?

答:符合城乡居民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保险待遇年龄前一个月,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

11.城乡居民养老金是怎么算的?

答:城乡居民社区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145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最高增加10%。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哪些?个人账户中断怎么处理?

答:个人账户记录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保留,连续计息。续缴保险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补缴。

13.如果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如何处理?有丧葬费吗?

答:被保险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参保人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当年合肥市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14.投保人此前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如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

答:2014年7月1日是系统融合的基准日期。

基准日前,年满60周岁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养老金,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与城乡居保待遇叠加。

基准日前,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不再由政府补贴),折算年限与城乡居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条件时,按城乡居保办法计算养老待遇。

不同意办理接续的,可以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自己,终止老农保关系。对已参加养老保险,但不符合参加城乡居保条件,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办理养老保险退保手续,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停止发放老农保养老金。如果个人账户还有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我,终止老农保险关系。

15.异地参保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本市吗?

答:是的。参保关系转移的,须持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向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16.养老金领取者,户籍已经转移到外地,需要转移养老金吗?

答:不需要,参保人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迁入与否,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继续领取待遇。

17.被保险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获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所获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8.银行卡丢失怎么处理?

答:先向发卡银行挂失,然后携带新卡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变更登记。

9.参保人如何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缴费信息等基本信息?

答:个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道(镇)或区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查询,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查询。根据提示,可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查询模块快速查询到本人参保信息、缴费信息、相关待遇发放信息、个人权益记录等便民服务。

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衔接吗?

答:是的。

已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并将他们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算相应待遇。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74276.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8-14
下一篇 2022-08-14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