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燃放烟花爆竹

太原市燃放烟花爆竹,第1张

太原市违反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1。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导火索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违者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对未经许可上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货物和违法所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个人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者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火工品、导火索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火工品、导火索,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公安部门支付企业本金五千元以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丢失危险物质不报告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非法制造、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火工品三千克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单位涉嫌。

七。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八。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相关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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