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创业扶持政策

佛山创业扶持政策,第1张

佛山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府[2015]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精神,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形成全市创业新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富民之源。创业是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创业对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增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培育创业精神,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力争2015年至2018年每年促进创业8000人以上,就业35000人以上。全市新注册创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数年均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应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

(1)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鼓励各区县和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将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开设创新创业课程,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实训),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申请设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新创业培训方式,积极推进创业模拟培训和创业案例教学,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优化创业教育培训师资结构,吸引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等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业创新教育示范学校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积极向省里申请奖励和补助。(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降低企业注册门槛。深化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企业登记联合审批制度,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次申请、三证同时发”及后续“三证合一”。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投资创业提供登记“绿色通道”服务。支持企业家依法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中小微企业。放宽居住登记条件,未领取产权证的经营场所,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自有房屋、租赁房屋和其他房屋作为登记场所。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市工商局、民政局牵头)

(3)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费政策。严格执行《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清单之外的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初创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我市注册3年内免收登记、证照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事业单位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审查、强制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性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开办标准的50%收取。(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四)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均可参加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最高1000元为每个创业人员。支持相关创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发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每人最高2500元给予补贴。帮助创业企业经营者提高素质和能力,支持我市有发展潜力、示范作用突出的创业企业经营者,积极争取纳入全省年度每人1万元标准,资助创业企业经营者不超过500人,参加高层次进修或交流学习。(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5)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后5年内)、出国人员(领取毕业证后5年内)、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成功的(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后),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六)给予房租补贴。对我市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内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毕业后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书后5年内)、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所开办创业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基地)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每年最高6000元的房租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局配合)

(七)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劳动者自筹资金不足,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或开办小企业者,可按照每人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实行“捆绑”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贷款最高可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财政局配合)

(八)给予创业补贴带动就业。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聘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人补贴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向杰出的创业项目提供资助。各区每年可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选择一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从全市各区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出一批市级优秀项目,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至20万元,并支持其申报省级优秀项目。获得我市市级创业大赛前三名(或同等奖项级别)(由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主办),自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佛山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创业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教育局、团市委)

(十)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托我市高校现有资源建设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加大对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投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一批功能齐全、经营状况良好、承载能力强的创业孵化基地。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不含租金减免)的,按实际成功孵化(注册并迁出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达到市级示范基地评选标准的,由市财政按每家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11)在补贴申请和发放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s2/】创业者承诺在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手续)提交以下材料,可申请提前发放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提供税务登记证明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可提前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人承诺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可提前发放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提供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税务登记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可提前发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材料的,补贴资金最迟在承诺期限届满后15日内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账户。逾期不归还补贴的,纳入失信惩戒“黑名单”,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骗取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牵头)

(十二)推广网上业务。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和发放补贴。补贴所需材料和信息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直接获取或核实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配合)

(十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各区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并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目录,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目录。购买的服务可以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信息等。)、交易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以及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四)充实创业导师队伍。聘请熟悉创业政策的企业家、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组建行业广泛、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创业导师结对帮扶创业者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不同类别、不同阶段的帮助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志愿服务的,可按实际出勤时间向与其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交通、伙食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局、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

(十五)放宽创业者入户和子女上学条件。创业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适当提高创业者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积分分值,具体办法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公安局、发改局、教育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全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全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参与就业创业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创业。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宣传创业政策,积极培育创业典型,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良好氛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二)落实支持创业的资金。本实施意见所列相关补贴项目由企业注册地和创业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受理、审核和发放。各区、各部门不得在户籍、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一次性创业补贴、房租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财政安排解决;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导师交通伙食补贴由市、区财政按属地原则安排解决。除市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奖励和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外,其余补贴可从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或中央财政补贴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安排。各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经费。对创业促进效果好、资金支出规模大的地区,在安排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时,我市将给予相应支持。(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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