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认定

天津市工伤认定,第1张

天津调整工伤认定管辖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认定管辖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服务效率,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能够及时、就近办理工伤认定事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4号),现就我市工伤认定管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管辖权

(一)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持有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承担;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的,由登记户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负责。

(二)用人单位在本市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本市分支机构”)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工伤保险持有地的区人社局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主机构设立地户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负责。

(三)在外省市注册并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省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社局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人社局负责。

(四)本市建设工程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人社局进行,或者由用人单位有管辖权的区人社局依据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进行。

(五)职工在确认工伤后申请增加工伤的受伤部位的,由原作出工伤确认决定的市、区人社局负责。

二。指定管辖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1)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区人社局管辖的;

(二)区人社局对工伤认定管辖权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三)符合回避规定;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三。附近管辖区

(a)最近的管辖区

本市用人单位、本市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其注册住所、所在地、生产经营场所、参加工伤保险的地点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可以向就近管辖地申请工伤认定。

(2)就近管辖原则

符合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机构),可以在其注册地、所在地、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地选择任意一个相关区人社局作为工伤认定的管辖部门。

(三)申请变更就近管辖

申请工伤认定就近管辖的用人单位(机构),应当向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工伤认定就近管辖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变更就近管辖,应当向现辖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工伤认定就近管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区人社局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职工。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机构)管辖范围发生变化,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条基本管辖范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可以向对该用人单位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区人社局提出,也可以持相关材料向本市就近居住地的区人社局提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调整工伤认定管辖范围是我市提高工伤保险依法行政能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区人社局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广泛宣传,确保政策知晓;要提高服务能力,让工伤保险成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

(2)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各区人社局要畅通渠道,建立账户,加强交流,切实落实好惠企惠民政策。符合就近管辖的,快速审核办理,及时维护系统信息;对辖区变更后申请工伤认定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机构),实行首问责任制,确保工伤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积极探索提高服务能效。各区人社局在实施新政策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总结先进经验。对于存在的问题,要转变思路,改进方式方法,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运行;对于先进经验,要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不断提高工伤保险管理和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认定管辖范围的通知(市人社局发〔2017〕29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进一步明确天津市公务员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辖范围的通知(市人社局发〔2018〕5号)滨海新区试行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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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63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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