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或不足一年,但本人仍有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2.无意愿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的;
4、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完整、真实。
治疗标准
月领取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费满一至四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为一个月;满四年以上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每满半年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缴纳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前已缴费超过12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已缴费工资的2%计算;
3。求职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是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5%。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已发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按月发放;(注: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起不再发放岗位补贴。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符合按月申领失业救济金条件的,求职补贴可以重新计算几个月。)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治疗标准:
1。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 (未核实月数/12,直接取整数)*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0.4+最后剩余月数*0.25*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注:未核实月数是指从未计算过失业救济金的月数;剩余福利的最后月数是指在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中途终止失业救济,剩余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月数是剩余福利的最后月数。)
2。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前已缴费超过12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已缴费工资的2%计算。
搬运材料
本地和外地户籍信息: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就业创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需单位公章);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正反面复印件,A4纸);
5.未换领新社保卡的,需本人现行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A4纸)原件及复印件;
注:外省失业人员想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可以选择办理一次性外省人失业保险。
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须知: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见左上角附件);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需单位公章)、涉外就业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护照(外国人)或身份证(港澳台)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
5.未换领新社保卡的,需本人现行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国内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注:1。根据《关于做好港澳台人员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需持有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或台湾省居民居住证连续6个月以上,或已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在东莞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不需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
2.可以申请一次性付款,也可以申请按月付款。具体处理请咨询前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