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新冠疫情防控最新规定

吉林市新冠疫情防控最新规定,第1张

吉林省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若干政策措施

吉林人社部门全力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一些政策措施

一、全力协助稳定企业和保障就业

(1)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直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将继续保持在1%。一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降低50%。

(2)分阶段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2022年因疫情实施封闭管理的市(州)、县(市)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在封闭管理期间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对零售、餐饮、旅游企业,实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申请被批准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在此期间免收滞纳金。

(3)支持企业稳岗。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回归稳定岗位政策。2022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回稳岗政策。其中,服务业中小企业回款率提高到60%以上。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培训政策,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

(四)保障重点企业就业。

依托“96885吉人在线”云平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持续开展网上招聘活动,组织网上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针对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营、人民生活必需品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动态跟踪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全力满足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加强企业用工监测,重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活用品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规范工业企业复工前后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认真分析复工企业用工缺口,预测全面复工后企业用工需求,提前做好准备。

(五)开发临时性公益岗位。

以防疫消毒、医疗救助、物资发放、道路管控、卡点执勤等应急管理服务为重点,积极开发疫情防控临时公益性岗位,补充基层防疫力量,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因疫情暂时无法就业的失业人员。

(六)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帮扶。

针对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员一对一投保,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就业政策,全力做好特殊时期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

(七)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针对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以及涉及疫情封闭地区,因交通不便、复产无法复工的企业和个体企业家,按规定予以延期。及时向企业和个体创业者拨付贴息资金,最大限度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对医疗用品和检测试剂生产供应企业、基本生活资料生产销售企业、疫情防控涉及的保障供应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先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再申请贴息,保证企业资金需求。

二。充分鼓励医疗工作者和关心抗疫第一线的相关人员

(八)实施职称专项激励。

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一级职称,在评(评)聘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在临床救治、检验检测、末端消毒、物资保障、医疗救治和隔离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受聘相应级别岗位三年以上。经同级主管部门推荐,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单独组织、单独比例”方式评定上一级职称;参加年度正常评审(评价)通过的人员,不再单独奖励。

(九)提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直接参与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为抗击疫情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机构,可适当浮动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比例,专门用于聘用直接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副高级、中级岗位分别增加不超过2%、3%、10%,逐步消化解决。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在临床救治、检验检测、末端消毒、物资保障、医疗救治和隔离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并取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可在同级范围内直接聘任到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高级职称并已在相应岗位任职的,可直接申报3年专业技术职务,已在3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的,可直接申报3年专业技术职务,经省级主管部门推荐考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群体、分比例”考核后,可享受相应待遇。

(十)开辟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

在本轮疫情防控直接参与工作的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编外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用人需求,在空岗位空的前提下,经人社部门申报后直接办理录用手续。同类人员竞争较多的,可以通过测评的方式选拔。基层机构在空 空岗位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专门招聘在直接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社区(村)干部。

(11)优先推荐选拔人才项目和荣誉。

在参与省级人才项目和荣誉时,优先考虑直接参与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2022年省人才工程评审设立防疫人员专项,推荐指标单一,增加人选比例,重点激励一线专业技术技能人才。

(十二)增加年度考核评价比重。

对于直接参与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2022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至30%;对事业单位或下属部门(团队)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是单项优秀指标,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有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直接评为优秀。被评为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三)实施薪酬激励。

对本轮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数量和贡献,可按规定增加不计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额。在各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上,要进一步向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十四)落实待遇保障政策。

为直接参与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高层次人才“吉祥卡”,享受省内交通、医疗绿色通道待遇。此轮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在申请a类人才认定时,将防疫期间的工作业绩和成果作为人才分类认定的重要依据,给予优先支持,最高被认定为B类人才;通过认定评审后,可享受相应的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待遇。

(15)实施防疫一线技术工人奖励。

开展防疫员、消毒员、公共卫生管理员网上培训。本轮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技能人员申报较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资格认定)时,所在单位应优先推荐,其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工作业绩作为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获得一级资质并直接参与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技术工人,可提前2年聘任。岗位数量不足的,可以超岗位聘任,逐步消化解决。

(十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中,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已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三。尽一切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十七)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开展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分析研判,加强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各类劳动关系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鼓励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工资、轮岗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灵活机动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从而共同克服困难。

(十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充分发挥省级执法监督信息监管平台作用,畅通电话、信函、网络、短信、微信等非现场举报投诉渠道,通过发布信息、公告等方式告知社会,引导群众通过信息化手段反映诉求。安排专人在线解答和接收相关询问和诉求,及时解答和反馈相关诉求的处理情况。

(十九)加强劳动仲裁服务。

当事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因疫情原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四。全面优化人力和社会服务

(20)实现无脸服务。

充分发挥“智慧人社部门”、“96885吉人在线”、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功能,推行人社部门“网上办公”、“掌上办公”等无纸化服务,减少不必要的现场办理,避免人员聚集。

(二十一)做好社会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防控措施,指导省内技工院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就业服务、社保经办、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人员代码核对和体温测量,加强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加强经办大厅消毒保洁,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政策措施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实施期限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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