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考试

西安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考试,第1张

4月8日西安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募)工作人员笔试重要提示

2022年Xi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4月9日(周六)上午在Xi安举行。现在,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疫情防控

(一)考生应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居住地及Xi市最新的疫情防控要求和交通运输方面的规定。考前不要参加聚会活动,保证考试期间身体健康。

(2)请考生提前在Xi办理“个人电子身份码”(健康码)和“交通大数据出行卡”(出行码),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工作。

(三)在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副省级市街道)或县(市、区、副省级市街道)有1例及以上本地新冠肺炎感染病例者,或曾在境外居住者,应严格按照居住地及Xi的疫情防控要求和隔离政策进行检查。考前未完成隔离控制措施的人员不能参加笔试。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已治愈、出院或解除隔离,但在随访和医学观察期间禁止进入考点。

(4)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感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考生。考前应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考前主动到考点报到。经过医学鉴定,能够继续参加考试的,必须安排在备用的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5)考生在打印准考证时,必须认真阅读并签署健康承诺书。当日,考生须在考前48小时内持阴性核酸检测结果(纸质版或电子版),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扫码测温进入考点。如果“健康码”和“出行码”为绿色码,且现场测温不高于37.3℃,则可以进入考点;持“红色代码”和“黄色代码”者禁止进入考点。要求考生采取适当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如果他们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他们必须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六)如果检查前发现旅行代码有星号,需要进一步了解是否来自新冠肺炎的案件所在区县。如果14天内有在病例所在区县居住史,按照政策,需要实施居家隔离措施,不能参加考试。

(7)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考生。考试期间,且无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者,经医学评估后,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现场考试结束后,还需进一步考试。因健康评估或转入备用隔离检查室等个人原因延误的检查时间,不予补考。

(8)考生进入考点后要注意个人防护,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身份验证外,应始终佩戴口罩,在考点指定区域活动。严禁移出指定区域。考试结束后,应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的指挥,依次有序离开考点,不要在考点附近聚集。所有考生和陪同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九)所有考生必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如有虚假承诺,隐瞒或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的,以及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所有考生应积极配合考点的核酸检测工作。为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陕西省和xi疫情防控总体安排和要求进行调整。请及时关注Xi安人事考试网的相关信息。如有调整,以Xi人事考试网最新通知为准。

二。交通提示

本次笔试同期,我市还将举行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初中体育测试。届时,将有超过20万人聚集在不同的学校参加考试。请报考人员提前错峰出行,避免因交通拥堵耽误考试。

(一)本次笔试大部分考点距离市区较远,特别是xi安汽车职业大学(临潼校区)、Xi安交通工程学院、Xi安医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浐灞校区)、Xi安高新技师学院、Xi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港口校区)、Xi安康博尔艺术技师学院、Xi安轨道交通技师学院、Xi理工技师学院、西安城市交通技师学院的考点较远。

(2)Xi铁路技师学院、Xi交通技术学校(白鹿原校区)、Xi汽车职业大学(白鹿原校区)考点所在的白鹿原道路狭窄,容易造成考点沿线大面积交通拥堵。请提前计划好行程,尽早到达考点,避免因迟到而耽误考试。

三。考试

(一)开考前30分钟,报考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和与其报名一致的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两者缺一不可。持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到考务办公室核实身份后方可入场。

(2)报考者应及时进入考场,并将在考试前宣读考场规则及考试的其他有关规定。请不要在校园内逗留,以免不了解考试规定,影响考试。

(3)本次考试两科连续进行,中间不中断。考生只录取一次,《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或离场。

(4)报考人员可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转笔刀、橡皮参加考试。考场有草稿纸,考完就收回。

(5)报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除规定的便携式考试设备外,所有手机等物品将放入自己的手提袋(手机必须关闭,取消闹钟设置),并放置在考场内的物品存放处。严禁携带各类电子、通讯、计算、存储设备(包括具有通讯、存储功能的手表)、考试相关资料等物品入座,否则按违纪处理。考生考完试什么都不准过。

考生必须严格按照准考证上注明的考区、考点、考场、座位号参加考试。在入座前,他们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接受安检,并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并准确填写本人手机号码。安检无误后,按照准考证上注明的座位号入座。如果他们坐错了座位,将会受到违纪处理。

(6)试卷发出后,考生首先检查考试科目是否正确,试卷是否有打印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不正确、字迹模糊不清或答题卡皱巴巴、严重污损,应及时举手向监考老师报告,否则后果自负。然后在试卷和答题卡的指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在相应位置用2B铅笔填写本人准考证号。答题前必须认真阅读考生的注意事项和说明,使用规定的工具在答题卡指定区域答题,不做其他标记。如不按规定作答,影响评卷结果,后果自负。听统一指示,开始答题。

考试各类试题为两科合订本,在考试开始前发放,各科答题卡单独发放。第一科的答题卡在第一科考试时间关闭时领取,第二科的试卷和答题卡在第二科考试时间关闭后领取。六医岗的试题为合订本。请考生根据所报岗位类别选择回答内容,否则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职位请参考准考证上“报考部门及考试类别”一栏的相关内容。

(七)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得偷看他人或让他人偷看试卷、答题卡等答题资料。不得传文章,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进行解释。

(八)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收齐后,在监考人员的许可和指挥下有序离开考场。考生不得阻碍监考老师领取答题卡,否则属于违纪。

严禁将自己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或撕毁题本和答题卡。严禁抄袭、复制或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的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9)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识别雷同答案。答案被认定为相同答案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并视情节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处理,同时通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妥善保管个人答题卡(或试卷),防止他人抄袭。考试中被他人抄袭,被判定为雷同答案者,后果自负。

(十)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考试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管理,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欺骗、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陷害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将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试期间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

按照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防疫检查和处置;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相关人员的相应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关闭相关考试场所,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检查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检查考生携带的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控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进行检查;暂扣申请人违规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在考试场所设置和使用无线电检测等电子设备,干扰或者屏蔽必要范围内的无线通信;并对报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必要时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故意干扰或破坏考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后未按规定填报或填报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以及与考试有关的设施、设备的;

(七)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时应给予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视为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无效,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2)通过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草稿纸等。对彼此;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本次考试结束前,散布考试试题和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在当期各科考试成绩中作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在当期各科考试成绩中作无效处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并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在当期各科考试成绩中作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自觉维护招聘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参加考试,并责令其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考生答案相同的,经评卷专家组确认,按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相同答案的具体认定方式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确定。

考生答题内容相同的同一科目,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由中央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和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应当作为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当场发现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申请人记录内容,并要求其签字;对拒绝签名或者恶意损毁证据材料的,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其拒绝签名或者恶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情况。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给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严惩考试作弊,维护公平的考试秩序。

作弊被列入失信名单,全国范围内实行联合惩戒。

请认真阅读上述事项及准考证上《报考须知》的相关内容,做好考试准备工作,自觉维护考试环境,诚信参考。祝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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