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其户口所在地的其他家庭成员,由其本人签署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其他居民(除申请人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定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其他居民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其他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应提交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住所所在房屋及其他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或租住住宅公房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房屋被征收(拆除)5年以上的,应当提交征收(拆除)补偿安置证明;
6.需要核实其经济状况的申请人或其他居民的收入证明,该证明可追溯至申请时规定的申请期开始时的最后一个月结束前一年;
(1)在职人员(含实习生、研修生)、长期病假人员、离退休人员、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人员、异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工资支付证明(明细银行卡、工资条或加盖公章的工资收据);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如果是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经营信息和收入情况表;
(2)领取赡养费的人员应提供:父母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7.申请人或其他需要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居民在申请时规定的申请期限之日的上个月末的财产状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的人员应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申报单,所购车辆未登记的,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股票持有人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经纪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有商业保险的人应提供:保险合同;
(4)拥有本市非住宅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住宅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住房情况申报表;
(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的人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有关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料;
8.申请人或其他需要核实经济状况的居民,在规定的申请期最后一个月结束前一年内出售、捐赠或提取价值6万元以上(含6万元)财产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9.与核对经济状况有关的其他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成年孤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由申请人或者其他居民签署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对其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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