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海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1张

海南柔性引进人才暂停办法全文

海南灵活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我省柔性人才引进机制,吸引海内外人才参与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人才引进,是指我省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待鸟服务、退休再就业、对口支援等适当方式,在不改变省外人才人事、档案、户籍、社保关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合同管理、绩效激励”的运行模式,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引进人才的标准和方法

第四条根据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我省柔性人才引进的重点领域包括:

(1)以旅游业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

(2)以集约化、集群化、园区化、高科技化为基本取向的新兴产业;

(3)以做优做强热带产品为特征的现代农业;

(四)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服务南海资源开发保护为主要职责的海洋经济;

(5)满足城市化和公共行政社会服务职能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以共建共享幸福家园为目标的社会事业;

(七)适应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柔性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长,能够满足我省用人单位的合作需求,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

(三)具备在邛崃从事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健全;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6)如仍在职,可与专职工作单位就在邛崃发展弹性智力服务达成协议。

第六条在我省开展人才柔性招聘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海南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合作事项;

(四)能够以市场化方式为灵活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薪酬福利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七条我省用人单位灵活引进省外人才的主要方式包括:

(1)顾问指导:通过聘请省外人才担任顾问,吸引他们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等相关智力支持;

(2)短期兼职: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聘请省外人才来琼州短期兼职服务,吸引其在科学研究、攻关、课程教学、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改造、项目开发等相关方面提供智力支持;

(3)候鸟服务:通过聘请居住在我省休息休假的“候鸟人才”来邛崃提供服务,吸引他们在科学研究、攻关、课程教学、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改造、项目开发等相关方面提供智力支持;

(4)退休再就业:通过重新聘请省外退休人才到琼工作,吸引她在科学研究、攻关、课程教学、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改造、项目开发等相关方面提供智力支持;

(5)对口支援:通过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吸引其轮流选派本单位优秀人才,集中、定向、定期为我省相关用人单位提供对口智力支持;

(6)其他合适的方式:其他灵活的吸引人才的方式,如服务外包、人才租赁等。,已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托国内知名商业招聘网站、我省网上人才市场及其他适当渠道,负责搭建人才柔性招聘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人才柔性招聘需求信息,吸引省外人才来我省与用人单位洽谈、来琼开展柔性智力服务。

第九条相关党政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定位,主动与省外人才密集型用人单位洽谈对接,扩大柔性引智合作交流,为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提供渠道和支持。

第十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省内外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我省柔性人才引进工作,扩大我省柔性人才引进工作在省内外人才群体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柔性人才引进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我省用人单位开展灵活人才引进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灵活人才或其专职工作单位签订顾问指导协议、短期兼职协议、候鸟式服务协议、退休再就业协议或对口支援协议。协议应充分规定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

(一)灵活吸引人才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要求;

(3)柔性引进期间人才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灵活引进期间人才医疗、意外伤害等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

(五)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创造的专利成果的使用、所有权和转让;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灵活人才在我省开展智力服务,我省相关用人单位应建立临时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灵活人才就业期在1年以上的,经本人提议,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其发放《海南省灵活人才就业证》,作为本人及我省相关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参加表彰奖励的重要凭证。

灵活人才申领《海南省灵活人才就业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海南省灵活引进人才就业证申请表》;

(2)能够证明其业务水平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灵活人才引进协议及相应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党政机关介绍信或类似证明材料)。

海南省灵活人才就业证的申领按照属地管理与省直单位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市县用人单位引进的灵活人才按规定程序向市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省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灵活人才向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上级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聘书。

《海南省灵活人才就业证》有效期与持证人的《灵活人才引进协议》有效期相当,最长为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如需延长有效期,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因某种原因提前终止灵活人才引进协议的,我省用人单位应及时收回灵活人才的《海南省灵活人才就业证》,并按规定程序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市县和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建立灵活人才引进信息库,收集并定期更新已办理《海南省灵活人才就业证》的人才信息;并负责协调市县和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开设人才引进柔性网络服务窗口,指定专人受理相关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的咨询、申请、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省相关用人单位进行柔性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评价结果作为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申报。用人单位参加过一次绩效评估后,应在一年后再进行下一次申报。

主要绩效评估程序:

(1)通知发布: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绩效评价通知,组织从事灵活人才招聘满一年且上一年度未参加灵活人才招聘绩效评价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2)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按规定程序向相关党政职能部门提交《海南省灵活引进人才绩效评价申请表》、《灵活引进人才使用情况报告》、《海南省灵活引进人才就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专业评估: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邀请相关专业(行业)资深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对相关用人单位柔性人才招聘工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和实地考察,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和专家推荐意见;

(4)综合评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邀请相关领域资深专家组成综合评审专家组,对专业评审结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5)公示报批:专家评审意见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公示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优秀业绩评价结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灵活人才在我省工作生活期间,凭《海南省灵活人才就业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可享受我省同类人员的待遇;

(二)持有《海南省灵活人才就业证》满1年,可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报名;

(3)申请在我省就近前往港澳的手续;

(4)外籍人才需要多次临时入出境的,可按就业期限申请有效居留许可;

(五)根据我省人才安居工程特殊政策的有关规定,可免费或以优惠价格租赁人才公寓;

(6)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中“大师级人才”和“杰出人才”标准的人才,可享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七)在规定时间内,可以优惠协议价格游览指定景点、入住指定酒店;

(八)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子女可以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并按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9)在我省灵活就业满2年且奖励当年仍在我省开展灵活智力服务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海南省人才功勋奖”,入选者可按《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琼发〔2012〕7号)享受补充优惠待遇;

(十)灵活人才引进协议聘用期不少于5年,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可申请参加“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入选者按《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2009年6号)享受补充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我省用人单位引进灵活人才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根据柔性引进人才实施项目的实际情况,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10-200万元,专项用于后续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

(二)绩效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我省用人单位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课题)以柔性引进人才方式申报,尚未享受省资金配套支持的,由省人力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4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专项用于科研项目(课题)的实施;

(3)由我省用人单位牵头并经柔性引进人才认可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绩效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未享受省级资金配套支持的,由省人力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相应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和科研项目(课题)实施;

(4)绩效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以柔性引进人才为主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优先申报产学研省融合专项资金;

(5)自绩效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柔性人才的劳动报酬可计入单位成本。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灵活人才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作。柔性人才引进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

第十九条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灵活人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其申领《海南省灵活人才就业证》资格和申请灵活人才绩效评价资格,追回其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灵活人才招聘资金从省人力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提取,按实际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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