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才引进购房补贴政策

济南市人才引进购房补贴政策,第1张

济南人才购房补贴细则

济南市人才住房补贴申请实施细则(试行)

冀人才办〔2019〕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住房条件,吸引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姬发〔2017〕16号,以下简称新人才政策第三十条)和《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姬发)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房时给予的补贴。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补贴。本规则的补贴对象包括:

(一)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认定的驻济企业聘用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2)经济体中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3)新引进的世界200强大学的博士毕业生;

(四)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市属及区(含代管镇、街道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县级事业单位引进的专职。

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补贴条件。第三条(一)申请住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家庭(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作;

2.2017年5月(含)出台“人才新30条”政策后,申请家庭购买济南市唯一家庭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3.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无其他房屋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五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资助条件。第三条(二)、(三)、(四)申请住房补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本市户籍;

2.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具有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上述职工所在单位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2019年9月(含)双创19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在济南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自毕业之日起不超过5年;

4.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无其他房屋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纳税的各类企业和经济社会中介组织。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家庭申请其他住房包括: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进行网上登记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通过房改审批但未进行权利登记的住房、享受货币拆迁政策不满3年的住房以及实际取得的其他住房。

第三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补贴标准。各类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一)A类人才(含承担我市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B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C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50%,最高70万元;D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50%,最高40万元。

享受购房补贴标准的申请人,按照购房时人才分类结果确定。

住房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核定总额的40%,第二年和第三年核定总额的30%。

(2)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为15万、10万。

第七条资金来源。D类及以上人才购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分别承担50%。

第四章补贴申报与核实

第八条声明的时限。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人才办对人才住房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了当年集中受理人才住房补贴申请的时间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司登记和申报。人才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单位户口登记申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比对或人工核查的方式,核查企业纳税情况和事业单位性质,有资格在网上登记本单位账户。报名后,申请人通过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填写申报信息、个人承诺书和授权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1)D类及以上人才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

(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主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材料;

2.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出具的《教育部学籍网上核查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申请人在填写信息时,应如实申报所购住房的合同价款和契税计税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条审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申请户籍、人口、婚姻、人才分类结果、学历学位、社保缴纳、家庭住房、契税缴纳、已购住房网签合同等信息进行比对核对。如果比较不成功,应进行为期20个工作日的人工验证。通过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申请家庭住房核对与房产信息、房产交易信息、征收拆迁信息、房改信息、公房信息、城中村安置房信息等管理系统进行比对。

第十一条批准。经批准的人才名单将在官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办批准并公告。

第五章资金的拨付和发放

第十二条资金分配。人才购房补贴原则上按年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发放上一年度购房补贴资金。

每年年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当年确认的《人才购房补贴资金计划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结合资金需求,将购房补贴资金编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核定的上一年度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拨款要求。D类及以上人才领取第二-第三年住房补贴,应由申请人在确认人才经济工作后,于每年10月底前发放。

购房补贴期间,申请人用人单位发生变更且仍符合缴费条件的,现用人单位在提交在济就业证明后,继续发放后续补贴资金;如果不再满足分发条件,将终止分发。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人才住房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政府职能和人才信息、住房状况等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及时报告。经济发展期间,D类及以上人才发生单位变动或辞职的,其所属单位应在变动后一个月内通过信息系统上报人才变动情况。对于已经脱离经济的,停止发放后续购买补贴。资金拨付前,人才所属单位变更区县的,由变更后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第十六条政策交流。人才住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其他人才在我市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政策。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租赁补贴(包括租赁住房补贴、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赁生活补贴等)的人员。)可以申请住房补贴政策,但是已经享受的金额需要扣除。

对在本市租住公房并享受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成员,退出现有住房后,可申请享受住房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处理。夫妻双方符合政策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高标准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贴。

在享受住房补贴过程中,人才分类确定为高级的,不调整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八条问责制。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资金,通报有关部门,并纳入济南市信用信息平台。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各类人才项目计划申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注:全球前200所大学和学院:全球前200所大学和学院是根据国际公认的QS、TimesHigherEducation和USNews排名系统评选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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