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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相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2021〕5号)和《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局、财政厅〔2021〕4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制度,公平适度,

第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含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外,全市不再统一实施其他类型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青医保〔2021〕13号)文件后,职工医保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后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调整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费比例调整为9%。

三、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取消其户口限制。

四、提高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成年居民门诊慢性病治疗二类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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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55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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