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张

天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条件

天津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条件

1.集中参保缴费期间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次年1月至12月。本市对新生儿治疗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4.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内;

5.符合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应待遇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之外的费用不能报销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除下列情形之一外,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 .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应由第三人承担;

3.应由公共卫生承担;

4.出国求医。

[相关信息]

医疗保险报销的影响因素

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机构。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个目录"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等环节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医疗服务设施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报销范围(俗称“三个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三个目录予以支付。

支付线和顶线

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前,需要预先支付的费用金额。

最高支付限额又称“封顶线”,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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