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补贴免费培训课程

桂林市政府补贴免费培训课程,第1张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原文)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原文)

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2020〕2号)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不另行规定,以此为准。规范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明确相关操作事项并认真落实。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和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申请和发放,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和发放。申请补贴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学校)或个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和补助资金按自治区桂人社〔2020〕2号文件规定缴纳,所需其他证明材料按本细则要求提供。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证书和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培训证书,是指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培训需求和市场需求进行的认证。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认定、补贴标准制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执行。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广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提交每期培训班的开设信息,并以书面形式向培训场所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设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设培训班。在市级城区(不含临桂区)的,班级培训按要求向当地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并报市公共就业创造服务中心备案。未经同意开展培训的,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第六条培训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监管。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市级各市区(不含临桂区)人社部门要对培训场所所在地进行监管。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督导制度,填写《职业培训现场督导表》。此表可作为培训地申请补贴时的参考。职业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

第七条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学时要求

(一)国家职业资格(工种)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体系标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设定的课时原则上分别不得少于60、80、100课时。按照每天7个标准小时计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以项目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能力)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3)非标准职业(工种)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各县(市、区)根据签订的项目化培训协议(合同)确定培训学时并组织考核验收。

(4)创业培训的学时要求应根据创业培训项目的课程设置,并满足学时要求。

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学时的计算:全部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安全、防艾防毒、普法、科普、乡村振兴等学时。自治区规定的,或者自治区要求纳入培训的其他事项,计入培训学时。

第八条培训机构(学校)与当地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合同),进行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协议要素主要包括项目化培训范围和对象、项目化培训流程(标准职业培训、非标准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项目化培训考核要求(主要是习得率和就业率)、项目化培训补贴标准和其他事项五个要素。对培训结果进行核查后,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项目就业技能培训应以获得率和就业率为主要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补贴标准为:

1.获取率=轮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资格证)人数÷轮班实际参加考试人数。

2.就业率=实际参加轮岗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就业人数÷轮岗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资格证书)的人数。

3.申请补贴标准:①收购率在80%以上(含80%),就业率在30%以上(含30%)的,按实际取证人数提出申请,执行100%的补贴标准;②获取率在80%以上(含80%)但就业率在30%以下的,按实际通过人数申报,执行补贴标准的80%;③获得率低于80%但就业率达到30%以上(含30%)的,按实际见证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80%执行;④获取率低于80%,就业率低于30%的,按实际获取证据人数申报,执行补贴标准的70%。

就业率证明材料由申请培训补贴的单位(或培训机构)提供,主要包括: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有3个月以上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或提供能证明就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项目式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学校)应与当地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合同),培训机构验收培训效果后给予培训补贴。

1.获得率=轮班获得创业培训资格证书人数÷轮班实际参加考核人数。

2.申请补助标准:采集率90%以上(含90%)的按实际采集人数申报,补助标准按标准的100%执行。采集率低于90%的,按实际采集取证人数申报,补贴标准按80%执行。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贫困家庭职工(含2014-2015年退出的,脱贫两年的贫困户、边缘户),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生,给予个人生活费补助。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向培训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取得创业培训证书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取得特殊能力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通过项目制参加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向培训地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其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初级工600元/人(含培训资格证书)、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900元/人、高级技师1000元/人、特殊能力证书及其他培训资格证书200元/人。

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2019年5月22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桂人社〔2018〕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2019〕22号)生活费补助不再执行。

第十一条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实现培训后就业。贫困家庭职工(含2014-2015年退出的,两年脱贫的贫困户、边缘户),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未继续升学的农村学生,当年参加3次培训和就业推荐。如果当年仍然没有就业,愿意实现就业,次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不允许本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第十二条加强职业培训后的就业跟踪和指导。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桂人办发〔2020〕8号)“已享受3次职业培训并多次(含3次)为学员推荐工作岗位的,不再提供补贴培训或免费培训服务”。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及其运行机构,以及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培训项目,无需指定培训机构认定或政府采购。培训机构(学校)目录由市人社部门公布,公布的培训机构(学校)目录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学校)应与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合同),开展项目化培训。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和发放,应严格按照2号文要求提供材料,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发放台账。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审核申请材料的职责。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对以虚假培训骗取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严惩。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去)、具体补贴人数、金额、补贴标准等。,并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五条县(市、区)应当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对职业培训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错误采取宽容和纠错并重的原则,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已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机构申请当期培训班补贴的资格,由培训地培训部门追回已拨付的相应班次培训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培训机构的责任。

1.申请开班、教学计划、培训流程、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2.培训机构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目录开展培训,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将项目培训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展培训的;

4.严重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县(市、区)应成立督导小组,可聘请培训业务骨干(或第三方人员)负责。培训督导由培训场所的人社部门实施。监管所需费用符合就业资金中“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的,经就业资金管理单位批准,可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桂林市五城区(不含临桂区)的监管监察人员由市区人社部门确定并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其他县(市、区)由人社部门确定。监督员费用补助标准,市内五城区(不含临桂区):白天30元/1人一次,晚上50元/1人一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含周末)120元/1人一次。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后电话回访制度,对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30、“以工代训”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电话抽查和回访。电话回访的内容主要是详细登记本人的培训意愿、培训质量、培训过程、培训后的就业情况(就业单位、行业职业、工资福利收入)以及访谈对象。电话回访费标准为1元/人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第九条就业创业补贴规定:“各地应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服务的工作量、专业性、有效性给予一定补贴”,从就业资金中拨付。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鉴定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的鉴定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条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主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支出。国家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标准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桂林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每项补助200万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项补助20万元。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桂林市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局发〔201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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