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1张

2022天津异地就医人员范围+办理指南

“2022年天津市异地就医人员范围+经办指南”[S2/]

一、人员范围

根据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跨省常住居民和跨省临时就医人员,可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跨省长期居民 : 主要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常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以及其他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人员。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人群:主要是指被转诊到外地就医的人群和因工作、出差等需要紧急就医的人群。

二。异地就医备案

1。在跨省异地就医前,参保人通过“全国医疗保险服务平台”APP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直接向就医地城市或省份备案。也可通过我市异地病历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2。备案成功后,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急诊人员,可在本人备案就医地具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转诊人员可在其医疗场所备案的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功能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三。报销待遇

1。报销范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网上结算医疗费用,执行异地就医支付范围及相关规定。跨省就医需先行报销的医疗费用,执行本市支付范围及相关规定。

2。报销比例:

(一)异地长期居民和临时急救医务人员报销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办理转诊就医的,在本人提出就医申请的异地两个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未办理外出就医手续,到异地二级或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四。医疗结算

跨省就医人员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单式”结算。

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需将相关材料退回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市支付范围及相关规定进行人工报销。随父母异地居住(或回原籍)的子女,应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参照执行。

五、导师的注册

异地医务人员门诊患特定疾病,应按规定到具有鉴定资质的本市医疗机构诊治,并在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专科挂号手续;也可以由最高级别的医疗机构异地诊断,凭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结果到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六。其他情况

1.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

2.如需转诊至患者所居住省份的医院,由其选择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跨省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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