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缴费比例

青岛市医疗缴费比例,第1张

青岛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晴办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 为支持新生育政策的实施,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

结合生殖保健的特点,对孕前检查、分娩、孕期并发症、分娩后等不同阶段的生殖保健医疗费用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结算方式和标准。具体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见附件。

(1)妊娠检查费。女职工孕期检查费按人头补助,定额标准为每人1600元。女职工生育出院时,孕检费随分娩医疗费用一并报销。16-37周妊娠引产住院和>:37周妊娠引产住院,按每人1600元的标准报销。

(2)分娩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分娩、阴道难产、剖宫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人均定额包干结算。符合生育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不负担。定额包干结算标准根据医院级别确定,调整为一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4600元,三级医院5900元。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定额包干结算标准作为女职工分娩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

(3)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伴有危重并发症的,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实际项目结算,个人不负担。

(4)其他生育医疗费用。住院及并发症、生育相关疾病、计划生育手术、流产等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职工个人采取限定方式结算。在统筹范围内,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实际结算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防止将应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转嫁给个人。定点医疗机构转嫁生育医疗费用的,医保部门将视情节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相关医疗费用不予拨付;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严格使用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其中,使用统筹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或者服务设施,应当事先征求患者或者家属的意见,并签署定点医院提供特殊医疗服务的同意书,否则患者有权拒绝支付相关项目费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殖医疗行为,严禁推诿大病,努力创造更加安全健康的生殖条件。

三。其他人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谋职业的转业干部等符合生育规定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下列情况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治疗各种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3.在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

(三)职工患宫外孕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新生儿应及时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四)异地生育未实现生育医疗费用网上结算的,限额结算按我市规定的结算标准执行。男职工生育补助金按各级医院分娩(自然分娩、难产、剖宫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50%执行。

(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时间以出院日期为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205号)、《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7〕24号)、《关于调整部分医院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办〔2019〕6号)、《关于做好

附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及标准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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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50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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