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慢性门诊医保报销政策

青岛慢性门诊医保报销政策,第1张

2022年青岛门诊慢特病待遇规定(病种+标准+报销比例)

覆盖率★

目前,青岛市有78种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范围。【】

起付标准★

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自2020年1月起,青医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青岛)、解放军971医院等6家三级医院缴费标准调整为1000元。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治疗,一个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次。其中,门诊慢性病精神病患者取消起付标准;尿毒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肺结核、肺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肺结核和广泛耐药肺结核患者,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只能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保报销比例★

一个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支付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报销88%和86%,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的部分报销70%。

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医保支付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在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支付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0%、70%、65%;成年居民二次缴费比例分别为80%、80%、65%、60%;儿童和大学生分别支付90%、90%、85%和80%。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子女,缴费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成年人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增加了10个百分点。

超过疾病限额标准的,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30%;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支付。成年居民在精神病门诊患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总支付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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