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政府政策

苏州政府政策,第1张

苏州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脱困恢复的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帮助服务业领域企业脱困的要求,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脱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扶苏发〔2022〕19号)文件精神,以服务业相关领域困难行业为重点, 并全力帮助各类服务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是进一步帮助降低税费。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免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按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镇、街道。以下政策措施需要各区、镇、街道落实,不再单列)

(2)减免部分增值税。继续实施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扣除10%和15%。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预付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暂停预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预征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征率减征1%。对轮渡、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服务免征增值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免抵退税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三)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娱乐、交通、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其他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补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企业缴纳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按照上一年度缴纳额的25%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

第二,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

(六)降低市场住房租赁成本。租赁全市范围内国有企业(含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3月至8月给予6个月租金核减。租金减免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绩效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鼓励非国有住房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造成的损失。支持民营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区等服务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市政务管理中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分中心)

(八)缓缴水、电、气费。2月19日至6月底,执行延长电费缴纳期限政策。在此期间不收取违约金,未交电费在保单期内不重新计算。4月1日至7月底,申请延期缴纳自来水、管道天然气的困难非居民用户不停止供水供气,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金城公司)

(九)降低用电成本。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20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低压接入电网,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表箱。鼓励1 kV以下电力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加强重点服务场所的供电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十)落实防疫经费补贴。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常态化核酸检测,统筹安排经费补贴。疫情期间,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从业人员免费进行定期核酸检测,对防疫消毒支出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民生物资供应。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的协调保障,对大型超市、药店、菜场等重点防疫供应服务企业,给予疫情期间经营电费、水费30%的补贴。,保证公民日常所需,单科最高补贴50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第三,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二)确保融资持续稳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帮助其解决问题。,也不要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多渠道提高企业融资便利性,引导金融机构登录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专版,支持企业发布特色金融产品。根据苏州统一部署,推广使用“疫贷码”,企业扫码登记融资需求。将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收集的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推送给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服务、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港支行、苏州银监局张家港监管组、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交通局)

(13)降低融资成本。优化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积极运用普惠的小额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部门加强引导、监督和考核,推动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率继续降低20%,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率不高于1%。(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港支行、苏州银监分局张家港监管组)

(十四)改善民生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消费耐用消费品、受疫情影响贷款偿还困难的消费者的金融支持。应当主动为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住院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的隔离观察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还款安排,减轻相关人群的生活压力。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人员和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对因感染在新冠肺炎住院或隔离、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提交,已提交的予以调整。保险公司要扩大营业中断险等险种的承保范围,尽量降低费率,适度延迟保费缴纳期限,提高理赔效率,做到全额赔付。(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张家港支行、苏州银监分局张家港监管组、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

四、进一步优化稳定就业服务。

(十五)实施社会保险综合救助。及时落实省级失业保险政策,并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将阶段性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的行业范围扩大到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和铁路运输等贫困行业;对中小企业实行稳定的岗位回报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阶段性扩面政策;按规定提取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的4%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文体旅游局)

(十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2年继续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规定程序,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十七)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困难行业服务业失业人员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含防疫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支持服务领域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自律互助,引导行业企业调整分担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五、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企业信用服务。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名单的行政处罚,以及轻微违法、首次整改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可以不推送至信用公示平台。开通相关服务企业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除名的电话咨询辅导服务,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实行“邮寄进、不见面”报修,缩短办理时间。因疫情暂时失去服务的企业,不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十九)规范各种收费和罚款。研究实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各项政策帮扶服务业企业的效果被抵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精准实施疫情防控。利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饮、超市、景区、港口、冷链运输等重点服务领域和行业的从业人员数据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危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确保应检尽检,提高相关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疫苗接种率。完善“黄金24小时”工作机制,科学划分重点、高危人群,精准管控隔离,有效恢复和维护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责任单位: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指挥部、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六、进一步细化帮扶实施细则。

(二十一)制定专项救助和补助细则。要进一步加大对与消费密切相关行业的疏解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零售、餐饮、旅游、会展、交通、休闲娱乐、养老、教育等中小企业及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落实具体帮扶补贴细则,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

(二十二)加快实施宣传。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对上级已有的政策、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执行。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按时兑现,帮助市场主体增强信心,恢复发展。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果没有规定时限,有效期到2022年底。上级发布的最新政策或要求等相同的支持事项,原则上按照“高上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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