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保政策

中山市社保政策,第1张

中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本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2011年11月1日),年满60周岁不满15周岁的人员,按月缴费至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3)本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2011年11月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以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我市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国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计算),可申请继续按月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每月缴费达到65周岁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且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支付完毕;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款,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上述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当通过比对社会保险信息,核实被保险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对被保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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