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暂停时间
2021年10月22日18时起,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服务网点暂停所有医疗保险业务;10月27日18时起,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医保费用结算服务;10月31日8时起,医保服务全面恢复。
业务办理指南(一)支付业务申报
暂停服务期间,参保单位和参保城乡居民应在税务部门办税大厅正常办理申报缴纳业务。恢复服务后,如遇特殊情况,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手工缴费。
(二)医疗和药品采购业务
暂停服务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以及享受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门诊特定药品等待遇的参保患者,请合理安排就医购药时间。
(3)本地报销业务
1.10月27日18: 00前,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医保患者统一转为自费患者,恢复服务后重新办理医保住院登记和报销。
2.服务暂停期间,参保人需要到市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纸质转诊单,先办理住院手续,费用自理。服务恢复后,7个工作日内,联系参保医保经办机构或转出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出院时直接办理报销手续;如果在休学期间出院,需要自己支付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
(4)异地医疗服务
1.10月27日18: 00前,本市参保人员到市外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出院标准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报销手续;如需继续住院治疗,恢复服务后,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报销手续。患者自费出院,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2.暂停服务期间,参保人如需到市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自费住院治疗。恢复服务后7个工作日内,应联系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转出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出院时直接办理报销手续。
3.服务暂停期间,异地门诊重特大疾病患者先自费结算,恢复服务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5)参保人员异地住院业务
1.10月26日18: 00前,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参保人员异地转自费患者,恢复服务后重新办理医保住院登记和报销。符合出院标准的异地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出院报销手续。
2.暂停服务期间,异地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且符合出院标准的,应自费办理出院手续,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新入院的异地参保人员应进行住院自费登记,待服务恢复后再办理医保住院登记和报销。如遇特殊情况,患者可自费出院,并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请为全市参保人员合理安排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时间,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其他工作调整将另行通知。
电话号码:
市医疗保险中心:
办公室69933638
医务科69933586
和信息保险报名科81810126 6066531。
城镇医疗保险科81810120
特殊和异地医疗服务部门81810125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6065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