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公积金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广西区直公积金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第1张

广西区直公积金商转公免自筹贷款办理条件

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1)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必须正常连续汇入我中心6个月以上。目前存款状态正常,单位在贷款申请日前至少3个月已缴纳。

(二)所购房屋在南宁市辖区内,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自住住房已取得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同意抵押。

(4)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且该房屋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银行必须是我中心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且必须与商业贷款抵押人一致,抵押人数量不能减少。

(5)借款人仅对申请人已转让给公众且免除自筹资金的住房办理了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权人,现仅在房地产登记部门有一次抵押登记记录。

(六)职工个人和家庭不得使用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除重建住房除外)。借款人家庭(夫妻为单位)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结清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在南宁市拥有的住房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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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44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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