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养老保险计算

中山养老保险计算,第1张

中山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怎么算

实际付款期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参保人员个人已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以下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1.国有企业(含改制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根据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1992年7月,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2.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凡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3.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含改制后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行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当月起,按实际年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此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非公有制企业或者单位的职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军龄或知青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原职工等人员,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参保个人应当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军龄或知青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原职工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原实际缴费年限与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按照国家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业职工或者退役军人,在企业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军龄或者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转业、退役军人、未按国家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划分为自谋职业群体。以个人参保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或者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8.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印发的通知》(国转协发[2001]8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军龄不视为缴费年限。

9.参保人因工作流动在异地参保的,不论户籍所在地,个人在最后一个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缴费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

10.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释放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视为缴费年限。

11.企业职工被辞退、除名的,辞退、除名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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