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1张

洛阳经济适用住房网上注册须知

洛阳市保障性住房网上登记注册须知

为方便我市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开通了保障性住房网上申请登记系统。符合洛阳市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将根据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将符合认购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yzbj.org.cn)、洛阳日报、洛阳晚报上公布。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http://www.lyzbj.org.cn)网站将开通网上登记系统。

二、登记系统开放后,请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yzbj.org.cn)登记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点击进入洛阳市保障性住房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三。注册完成后,登录系统,根据家庭需求选择项目(只允许一项申请),点击“我要注册”,如实填写认购信息(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房产、车辆、婚姻、社保、公积金、工商登记等。)根据系统提示和家庭情况,下载各类证明材料模板(收入证明、居住证明、承诺书等。)和洛阳市下载的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无效。

四。注册分两个阶段完成:

1.在登记注册阶段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完成注册→登录系统→点击“我要注册”→如实填写拟购买家庭信息→点击“保存”→点击“提交”。应在第一阶段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完成,购买信息要认真细致,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2.申请家庭在数据上传阶段完成信息提交后,根据提示下载材料模板和《洛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开具证明、准备材料→上传各类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车辆发票、工商注销证明、收入证明等。),应在第二阶段规定时间内完成。

3.未按认购公告规定的2个截止时间完成申请材料提交和上传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登记。

5.网上报名结束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将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yzbj.org.cn)公布报名家庭,同时发布受理和审核公告。家庭按照受理审核公告中的时间、地点到保障性安居工程接待中心预约后,购房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按预约时间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各类材料(网上报名时应上传),进行资格初审。

不及物动词网上报名上传信息与受理窗口信息不一致的,以受理审核部门意见为准。

七。填写登记注册信息的人员应为申请家庭的主要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并按照系统提示和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为防止申请信息泄露,请不要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填写表格。一经发现,取消资格。报名和录取不收费。受理和资料报送必须由购房人本人(或配偶)办理,不允许他人代理。

八、恶意登记或填写虚假信息骗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将列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信用黑名单,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九。申请家庭应符合《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洛发〔2019〕4号)规定的条件。

如下所示:

洛阳市经济适用房认购条件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京发〔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京办发〔2010〕5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办发〔2017〕5号),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低收入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

1.有洛阳市区户口,且已满3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自建房、私房、公寓、拆迁房等)的居民家庭。),且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有商品房的家庭不允许申请。

4.未婚青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8周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1)申请家庭(或个人)只能使用一辆私人车辆,购置价格不超过10万元。(2)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名下无注册公司或个体工商登记。(3)申请人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投资者和股东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持有企业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等职务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4)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需要结合法定赡养人的家庭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购买条件方可申请。(5)离婚前不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标准的离婚家庭成员,不得申请;离异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的,限一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如果对方申请2年,只能申请。(6)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其他二级以上残疾人应取得两年以上残疾证)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优先保障。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按照原价回购,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

7.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购房人在市场上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当时同区域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还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进而获得完整的产权。

8.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请

1.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因买卖、赠与、拆迁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仍按原住房面积计算,与现有房产合并后人均超过20平方米的,不允许申请。

2.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

3.购买车辆10万元以上,车辆过户后未满1年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注册为公司,注销后不满1年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5.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未婚子女,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6.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7.您已享受房改集资房政策,且房改集资房面积人均超过20平方米,可以不申请。

三。解释:

1.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双方的未婚子女。

2.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未婚年轻人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同时审核父母和家庭的购房条件。

4.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住房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洛阳市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洛阳市发字〔201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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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42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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