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上牌各类型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一览
发卡时需提供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1)东莞市户籍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外地户籍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及东莞市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三)个体户提供加载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的营业执照;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载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的代码证书,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内部组织,不具备领取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将上级单位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出具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退役证、退伍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居住证明;
(6)港澳居民提供当地公安局办理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注:免于提供东莞市公安局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7)台湾省居民提供外交部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当地公安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注: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免于提供);
(8)外国人应提供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未用中文表述的,还应提供经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或东莞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文本,或其他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文本及翻译公司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签证或居留(停)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居留许可、当地公安局办理的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
(九)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提供外交部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11)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当地公安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