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青岛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1张

关于青岛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青岛市退役士兵缴纳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各设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全市大力营造拥军优属的浓厚氛围,切实支持退役士兵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青岛市登记并完成信息采集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1)存款人

1.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分配,由安置单位按规定支付。

2.政府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已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安置期间由退役军人本人缴纳,安置后由单位按规定缴纳。

3.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和其他退伍军人有权享受国家定期退休金补贴的特殊照顾对象。已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由本人缴纳,就业后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

(2)付款时间

在我市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退伍军人,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缴纳公积金,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军队住房公积金停缴当月。

(3)处理方法

1.单位存款。按照规定,单位应当为退伍军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

2.个人存款。退役军人提交《青岛市退役士兵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情况清册》、身份证原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辖区管理处提出申请。

(4)支付标准

1.单位存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个人存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参照自由职业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在我市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可将在部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补充方式存入我市缴存账户。具体办理方式由退役军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情况清册、身份证原件、下属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向各辖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伍军人和优抚对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役士兵将所在部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提交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开户时间、缴存时间、可贷金额可合并计算。退休后一年内个人或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正常缴存。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伍军人和优抚对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事项

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和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科室(室)、专人负责办理退伍军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不断加强管理服务,广泛宣传退伍军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确保其真正惠及广大退伍军人。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

1 .《青岛市退伍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变更)申请表》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情况一览表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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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34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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