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农业农村局

荔浦市农业农村局,第1张

荔浦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条件

荔浦申请各级家庭农场示范点评选条件

01有相关资质

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农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自有土地,或者依法取得其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出让期限原则上为5年以上。

桂林市荔浦县: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农村户籍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2.家庭农场劳动力主要由家庭成员组成,非永久年雇工或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农户人数。

3.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土地租赁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主要用于涉林经营活动,林地承包或流转期15年以上),具备基本办公设备,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场所环境良好,布局合理。

02适度的经营规模

1.种植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原则为50亩以上(规模为自治区和桂林市通用标准,荔浦级要求30亩以上)。对资金和劳动力投入大、经营要求细、经营效益好的生产项目,可适当降低面积规模。

2.从事造林、育林(包括林业、种植、养殖用林地)等涉林经营活动的家庭农场,林地面积150亩以上(规模为自治区和桂林市通用标准,荔浦一级要求10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期限15年以上(本条适用于自治区)。

3.养殖家庭农场的规模要求原则上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自治区级:存栏母猪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笼养蛋鸡1万多只;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每年屠宰肉羊300多只;年屠宰肉兔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2万只以上;标准池塘20多亩,产量2万多斤;200多平米的网箱养殖,产量10000多斤;饲养1000只以上、产量2000公斤以上的甲鱼;龟塘5亩多,产量3000多斤。对上述养殖家庭农场,经营效益好、辐射带动力强的,经营规模条件可适当放宽。列入国家禁养和禁食类别的野生动物(特种)养殖场不得推荐为示范家庭养殖场。

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和年产量(产值)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桂林级:经营畜禽水产的家庭农场。规模要求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该种畜可繁殖10头以上奶牛;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每年屠宰肉羊300多只;年屠宰肉兔5000只以上;库存鸡蛋10000多个;年屠宰肉禽2万只以上;标准鱼塘20多亩,养鱼年产量10000多斤。其他特色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4.对综合养殖、加工的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经营用地面积和畜禽年出栏(产量),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又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和效益。综合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荔浦县:存栏母猪3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存栏奶牛30头以上;该种畜可繁殖5头以上奶牛;年出栏肉牛30头以上;每年屠宰肉羊200多只;每年屠宰肉兔3000多只;库存蛋禽6000多只;年屠宰肉禽15000只以上;标准鱼塘15亩以上,养鱼年产量7000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5万元以上。

对综合养殖、加工的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经营用地面积和畜禽年出栏(产量),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又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和效益。综合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5万元以上。

贫困村家庭农场申报标准,能增加当地群众收入,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可适当放宽。

03运营管理标准(各级通用标准)

制度健全,建立购销台账,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04运行稳定,效益明显(各级通用标准)

1.生产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商品率高。农业收入已达到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家庭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民30%以上。

2.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按照生态农业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清洁生产和废弃物集中清理。

3.在科技应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05优先条件(各级通用标准)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家庭农场已获“三品一标”或省部级名优农产品认证;该产品已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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