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门诊医保报销政策

海口市门诊医保报销政策,第1张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及标准

海口城乡居民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三)参保居民当年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剩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金额。保险期间可以依次结转,保险中断不结转。

(4)参保居民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计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标准和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但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一般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每人9元;一级医疗机构8元/次;村卫生室5.5元/次。每天支付一次。

癌症筛查报销

符合肺癌、胃癌、肝癌、结直肠癌筛查条件的参保居民,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筛查。特殊检查费用不受每日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符合医保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50%,纳入普通门诊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累计支付不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50%。

(1)肺癌专项筛查。45岁及以上未确诊为肺癌的参保居民,可进行低剂量32层或以上多层螺旋CT肺部检查。

(2)胃癌专项筛查。未确诊胃癌的4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可进行胃镜检查(包括确诊前必要的检查和检验项目,不包括病理检查)。

(3)肝癌专项筛查。男3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未确诊肝癌的参保居民,乙肝病毒或(和)丙肝病毒长期携带者,慢性肝炎、肝硬化患者,甲胎蛋白持续阳性者,可进行血清甲胎蛋白(AFP)和肝脏b超检查。

(4)大肠癌专项筛查。未确诊大肠癌的4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可进行数字化肛肠检查和FOBT检查。如果任何指标呈阳性,他们可以进行结肠镜检查。

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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