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养老保险标准

太原市农村养老保险标准,第1张

太原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义务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农民意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大政方针,地方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项目覆盖了全国10%的县(市、区、旗)。之后,试点项目将逐步扩大到全国各地实施。到2020年,农村适龄居民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三,保险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四。筹资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己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情况,缴费档次应适时调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会议上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其中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贴,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贴。

当地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动词 (verb的缩写)设置个人账户

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个人账户存款金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

不及物动词养老金福利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缴费时间较长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筹集和增加的部分资金由当地政府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除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纳保险费;未满15周岁的,按年缴费,也允许缴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15周岁以上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期缴费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治疗调整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国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适时调整。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的扩大和推开,管理水平将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X.资金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审计制度,对基金筹集、解缴、拨付和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开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公示本村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接受群众监督。

XI。处理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管;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共享信息资源;要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试点地区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能力建设,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政府购买服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支出。

十二。相关系统的链接

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并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新农保、未满60周岁且不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将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社会优抚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措施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试点县(市、区、旗)试点实施方案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工程。这也是一项惠及农村居民、促进家庭和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方针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方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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