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

天津市失业保险,第1张

天津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职工+用人单位)

天津市失业保险费缴纳比例: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2.雇员按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2018年6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

注: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应当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本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930元和20331元。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3930元至20331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3930元。

(三)灵活就业的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930元。

(四)托管中心中老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参保缴费基数为3930元。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930元。

(6)有关部门管理的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缴费基数为6777元。

(七)缴纳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的标准计算保值系数;2011年7月1日以后,缴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2011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期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按8324元确定一次性批发缴费月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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