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

成都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第1张

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成都市引进培养急需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关于供给创新要素、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成都市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领域一线岗位,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操作技能,能够在工作实践中运用自身技能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引进,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见附件)条件之一,符合《成都市人才发展指南(白皮书)》三星级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技能人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术(技能)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名师工作室,是指市教育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市人社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以及经认定的市、省、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名师工作室。

第二章具体措施

第五条鼓励技能人才落户成都。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两年及以上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高级技师不受年龄限制)的技能人才,可到成都市技能人才服务中心或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认定并办理成都市技能人才联系函,再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第六条。落实急需人才落户补贴。对从外地新引进的本市重点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能人才,按照《成都市急需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分为A、B、C、D四类。落户补贴从引进的次月开始发放,共补贴3年。甲、乙、丙类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月,丁类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月。

第七,鼓励技能人才提升技能。本市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最高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本市急需岗位(工种)人员,分别按照最高1100元、1800元、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实行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企业内生产运输操作职业(工种),参加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内商业、服务业等其他职业(工种)分别按照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高级技师继续升级培训合格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补贴。

第九条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根据成都市产业发展需要,对本市技工院校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学科(专业)调整补助。对本市企业和技工院校合作人才培养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对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实施国家技能技术培训工程。鼓励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开设免费培训课程,向社会提供免费培训。其中,愿意参加考试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免收考试鉴定费。参加其他培训班的,按照就业培训政策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评选和奖励优秀技能人才。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及获奖奖牌的选手给予20万元、12万元、8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根据竞赛等级和分类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开展“成都工匠”评比表彰。根据年度评比情况,表彰一批在我市重点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中技能过硬、在生产一线做出重要成绩和突出贡献、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成都工匠”,或在传统民间技艺中技艺精湛的技艺大师,分别给予10万元财政补贴。

第十三,拓展技能人才发展渠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储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参加具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学历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享受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就业创业等同等扶持政策。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岗位(岗位)招聘(聘用)时,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可分别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参加招聘(聘用)。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培养人才、使用人才。5年内选择100家企业、10000名企业技能人才参加全市新型学徒制培训。2年内按照中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元、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费用60%。支持成都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三章技能人才落户

第十五条技能人才落户成都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到成都市技能人才服务中心或区(市)县指定机构提交材料并提出申请;

2.经办机构通过查阅申报材料、网上查询等方式审核社保信息和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审核通过后,出具成都市技能人才联系函;

3.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4.《成都市技能人才联系函》电话预约,现场填写。

第十六条技能人才落户成都申请《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需提交以下材料:

1.雇主的推荐信;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技能人才来成都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入合法稳定住所所需材料:

(一)入户申请表;

(2)市人社局出具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产权证(无产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汇总);

(5)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提供户籍证明);

(6)亲属关系证明(进提供直系亲属住房)。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投靠,并按政策提供相关材料。

材料。

2.进集体户需要的材料:

(一)入户申请表;

(2)市人社局出具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申请人在本市无房的证明;

(5)集体户主内页和空白内页。

第四章安家费申请

第十八条技能人才引进安置补贴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1月底前,企业汇总上一年度符合优惠政策人员信息,集中向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2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市人社局汇总申报材料后,会同市人才办、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农委、商务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进行审核。评审意见将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财政部门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年分配给企业,企业负责发放给高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申请引进急需人才安家补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市企业引进人才补贴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成就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首席技师工作室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条首席技师工作室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第一季度,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的企业携带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和推荐意见;

3.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资助的成都首席技师工作室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向社会公布获资助首席技师工作室名单,由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首席技师工作室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的文件;

2.首席技师工作室工作管理系统;

3.首席技师工作室的设备和器材配置;

4.首席技师工作室的人员配备;

5.首席技师工作室业绩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财务担保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保证全民免费技术技能培训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急需高技能人才安置补助、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发展人才补助、首席技师工作室、成都工匠评选奖励等补助。由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四条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提高技能水平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大师工作室评选、新学徒培训等资金从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是引进和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急需自主引进、培养和使用高技能人才。与人才形成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政府部门不得干预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企业或者个人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法人和个人信息系统,5年内不得申报享受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督促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终止补贴,追回已领取的补贴和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企业应聘非单位人才;

2.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骗取补贴和奖励的;

3.有行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4.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负责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及部门和企业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区(市)县主管部门,终止发放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落户补贴和首席技师补贴。

1.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2.与企业失去联系超过30天;

3.首席技师违法违纪或有重大过失的;

4.不开展技术研发、技术交流、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的;

5.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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