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保年限多少才可以退休

厦门医保年限多少才可以退休,第1张

2021厦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

厦门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任敏社文〔2009〕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任敏社文〔2013〕41号)等规定,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确定

(1)调任外地的年限。参保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异地实际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在全国各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外籍员工的缴费年限。在本市按外地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认定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整体支付余额。向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历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外地职工当年工资缴费口径),在缴纳外地职工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差额后,按外地职工标准缴费年限计算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

2.付款期限的转换。按照外地职工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每两个月折算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个月,折算后剩余一个月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个月计算。

(4)重复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同时在本市和其他地方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异地个人账户资金可与本市个人账户资金合并,但重复缴费年限不得累计。

(5)其他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本市和外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以及未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年限,将不作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认定

(一)属于下列对象的人员,可申请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本市户籍人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福建省规定,参加福建省统筹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或福建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及部属在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4.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可申请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一次性付款。参保人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在本市实际缴费不满10年或者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补足。缴费标准以缴费时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补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年限,从缴费到账的下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未及时申报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应及时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及时申报或确认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确认后的次月1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他

(一)符合国家规定在本市办理提前退休或在省、驻厦直属单位办理提前退休,并退休后办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但下降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得低于15年,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的限制。

(二)1998年7月前,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属于本市参保人员,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连续缴费,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的限制。

(三)建制转单位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需要缴费;转移时在职人员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的限制。

(四)出境定居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我市登记并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视为本市登记人员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作为在职职工继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户籍人员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不符合申请参加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或未按本规定对不足缴费年限进行一次性缴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或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保手续,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

(七)参保职工因终止劳动关系、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可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接续手续。

(八)已享受异地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与本意见有分歧,以本意见为准。被保险人已按原规定申报并确认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不再调整。原《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医保〔201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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