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上海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第1张

上海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

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第5号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建[2022]45号)和本市加快经济复苏振兴的要求,现就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I. 实施分阶段延期政策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疫情等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缓缴单位不做未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或销户的,由单位先行支付。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并从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2年12月31日前,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疫情原因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在此期间,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不会逾期

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至12月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经认定后不予逾期,即不收罚息,逾期记录不提交征信部门,已提交的予以调整。非逾期处理期满后,借款人应归还全部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还款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三。保障员工租赁和退出需求

职工在租赁市场申请住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个家庭(含单身家庭)每月最高提取限额由2500元调整为3000元。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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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20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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