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育津贴2021最新政策

吉林省生育津贴2021最新政策,第1张

吉林省生育政策(最新消息

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促进适度生育水平, 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

一、准确把握人口发展形势,科学制定目标任务

1。正确认识人口发展趋势的特点。第七次人口普查表明,我省既有生育率下降、老龄化加剧等我国人口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有自身的特点和有利因素。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负增长”趋势转变,人口规模有所下降。但我省人口平均受教育水平高,劳动力总量充裕,仍保持人口窗口发展。要根据人口形势的新变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人口发展的有利条件,优化生育政策,激发生育潜力,稳定人口规模,为新时代加快吉林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2。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和分析。加强基层监测网络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跟踪监测全省生育状况和人口变动趋势,深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实现生殖健康、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户籍管理、就学、婚姻家庭、殡葬事务、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就业创业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动态更新,完善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完善人口预测预警体系。

3。科学设定人口发展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5/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4‰以下;普惠性照料服务体系建设加快,3岁以下婴幼儿照料场所达到每千人口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明显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提高。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和配套政策更加完备,服务管理机制高效运行,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2/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3/1000以下,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儿数达到8人左右。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符合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按年度分解设定人口目标,并根据全省人口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快完善政策支持

4。做好法律法规的衔接。及时做好新修订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相关政策法规的有效衔接,大力倡导适龄结婚生育、全面生育,依法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履职,推动政策落实。

5。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彻底解耦入户、入学、就业等。从个人生育能力。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清理并废止相关处罚。对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群体,已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执行的,维持原处罚决定;已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缴纳部分不再继续征收;未作调查或已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和处理。对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违法生育群体,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对超生处罚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不留死角。

6。完善人口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县级以下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日间照料站等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关爱儿童、养老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加快跨省实施生育登记。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医保、社保卡申领等“一出生一件事”联合组织。

7。修改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的基础上,根据政策,女职工生育的产假增加到180天,男职工的护理假在15天的基础上增加到25天。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施育婴假试点,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年满3周岁前,每年休20天育婴假。争取将我省纳入育儿假试点省份。

8。平衡优质教育资源。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问题。

9。支持托幼协调发展。综合考虑学龄前儿童的入园需求、办园条件、学制结构等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招收2-3岁幼儿的班级,促进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协调发展。

10。落实生育奖励政策。支持各地按照政策规定,对生育两三个子女的家庭,在子女年满3、6周岁前,按照普通公办幼儿园、托幼园所现行收费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鼓励和奖励,省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提供婚育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向符合相关条件的登记夫妇提供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婚育消费贷款,并根据生育一孩、二孩、三孩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降息优惠。

12。全面放开城市落户限制。省内所有城市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省外户籍夫妻生育子女,按政策落户我省,可获得市民待遇

十三。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政策,生育两个子女和三个子女的夫妻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完善妇幼保健体系,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14。落实母婴安全相关制度。开展母婴安全行动推进计划,对高危孕妇指定专人,全程管理,集中救治。加强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组建区域急救专家组,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血站联动机制,加强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保障,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高临床救治能力。

15。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实现县级以上所有行政区域均有一家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推动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

16。提高孩子的基本医疗能力。加强儿童健康门诊规范化建设,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良、龋齿等危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和干预。建设儿童友好医院,全面提升儿童医疗救治能力。

十七。出生缺陷的综合防治。完善出生缺陷防控网络,实施三级预防措施。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相关知识普及和咨询,加强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诊断,推进孕期、产期、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促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做好出生缺陷儿童的基本医疗和康复工作。

18。弥补生育服务的短板。加强婴儿保温箱、新生儿放射抢救平台等关键急救设备配置,满足妇产科、儿科需求。加强农村地区妇幼卫生资源供给,通过医联体对口支援,重点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加强妇产科和儿科医务人员的系统培训,每年定期举办诊疗能力和抢救技术提升培训班,分批培训、分类指导,提高服务能力水平。

19。不孕症的科学诊断和治疗。开展提高生育能力技术专项研究,提高不孕症诊疗技术和服务水平。构建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

四。发展包容性护理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婴幼儿护理服务

20。苗圃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将托幼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托幼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托幼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满足婴幼儿托幼服务需求。市(州)级行政区要编制“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健全用地、财政补贴、投融资、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支持机制。从促进服务体系建设、公共事业和产业发展、要素支持等方面,推动方案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21。打造育儿服务品牌。加强托育服务诚信建设,培育智能托育服务等新业态,打造托育服务、奶粉乳业、动漫设计制作等知名品牌。

二十二。拓展普惠服务渠道。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福利关怀服务。支持大型公园建设多样化保育设施。支持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将支持以较低成本和较长租赁期限利用各类房屋设施开展托幼服务,加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支持代际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料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拓展托儿服务。支持医教结合托幼机构建设。

二十三。推进幼教专项行动。组织市(地)、县(市)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土地、融资等一揽子政策支持清单,签订市企联动协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强普惠性托育设施建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24。加强托儿所服务队伍。制定育婴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婴幼儿发育与健康管理等专业建设,动态优化专业设置,提高教育水平,扩大中高职育婴服务专业招生规模。加强婴幼儿发展指导师、保姆、护士等托幼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专业培训,多渠道培养充实托幼服务人才。提升托育服务行业声誉,引导和提高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壮大托育服务队伍。依法逐步实施幼儿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规范育婴师、营养师职业培训市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25。加强对托育服务的监管。制定并实施《托幼机构设置标准》、《托幼机构管理办法》、《家庭托幼中心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监督托幼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托幼服务,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完善托幼机构关闭等特殊情况的应急机制。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降低生育教育成本,减轻生育子女夫妇的生活压力

二十六。降低生育成本。继续实施产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妇保健免费制度。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三个子女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符合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推进居民医保对住院分娩单病种付费。高危孕妇相关疾病按病种付费。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27。降低饲养成本。结合国家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推动将3周岁以下婴幼儿护理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各级人民政府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人数,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未成年子女抚养负担,制定实施差别化租赁和购房优惠政策。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缴费管理。

。降低教育成本。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推进城市社区配套管理,不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助制度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加强农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本着公益性原则,全面开展课余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促进在校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的衔接。规范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保护就业妇女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招聘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专项督查,防止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被辞退。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依法约定有利于婴幼儿保育的弹性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关系。

六。加强政策调整的有序衔接,保障相关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

30。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在普遍两孩政策调整前,对独生子女家庭和有两个女儿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执行现有的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建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31。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建立健全救助保障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救助标准。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护人员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住房困难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探索建立公益基金,重点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32。完善支持关爱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并依法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医疗、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制度,强化属地责任,强化监管,织牢帮扶安全网。

七。加强组织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33。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人口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三十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吉林妇女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吉林妇女儿童网等平台,广泛宣传生育扶持政策等。,引导晚婚大龄青年尽快解决婚育问题。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援助、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护理服务等公益活动。

35。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和纲要,加强政策解读。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把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人口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生育优势子女,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破除天价彩礼等过时习俗,创造新的婚育文化和家庭文化,全面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36。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党委、人民政府要对标表中36项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完成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根据人口发展形势完善年度工作计划,逐年制定任务清单,完成一项任务,清单中核销一项,动态调整完善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重点任务分工,制定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时间以本部门发布实施细则的时间为准。以及地方省级部门每年12月中旬前上报地方部门人口工作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汇总上报省委省政府并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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