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小升初私立学校报名

合肥小升初私立学校报名,第1张

2022合肥民办学校小升初入学政策

合肥市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为做好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和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学校所在区不满意,学校审批机关为市教育局的,可报请市教育局批准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市招生。

二、招生条件

民办学校可以招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在所在县(市)、区。

2.房地产。适龄儿童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在学校所在县(市)、区。

3.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所在县(市)或区的居住证截至2022年8月31日已满半年,且具有商业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劳动合同。

4.学生身份。适龄儿童小学实际在我市就读且学籍在所在县(市)或区的,视为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5.其他。《关于做好合肥市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其他符合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注册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网上报名或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办法另行下发。

(1)注册

1.在线注册。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户籍、自主产权或小学入学在学校招生区域内的,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只能报一所民办学校志愿。符合报名条件者显示报名成功,无需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2.离线注册。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预约线下审核。根据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二)招生录取

1.提前入场。(1)直升飞机生。民办学校七年级招生计划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家长意愿,可通过直接入学确认入学。直升飞机招生的成绩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直升学生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直教资格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政策给予员工子女优惠待遇。民办学校将安排一定比例的我市烈士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军人、公安英烈、因公牺牲的残疾公安民警、消防救援队员子女,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具体范围见附件),单独设立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招生办法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2.录取方式。

(1)直接录取。对招生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直接被录取学校录取,录取名单在网上报名系统封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2)摇号录取。招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抽签录取。按照规定,招生学校应提前制定抽签方案,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公布。抽签现场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不允许学校选择性录取。摇号录取名单封存在摇号系统中并及时导入报名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3)入学注册。

网上报名系统的录取信息是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各招生学校招生报名的依据。私立学校不得拒绝已经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被录取后不得转学,其他学校不得录取已经录取的学生。

四。相关要求

(1)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合理核定学校招生计划。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计划等的监管,统一招生前,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将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媒体公示、学校网站等方式统一向社会发布。

(2)加大宣传力度。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做好“双降”、“民转民”、网上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审批、摇号录取等政策和亮点的宣传解读工作。,并做好小学毕业生家长点对点的政策宣传,确保政策知晓率全覆盖。要加强对网上报名系统使用的培训,学校要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报名,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的解释和引导工作。

(3)严格规范招生。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省、市有关招生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禁止超计划招生,不得录取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外籍子女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中国公民子女,按照《安徽省学校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执行。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计划,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附:民办学校子女优待范围及政策依据

附件

私立学校的政策给予员工的子女优惠待遇。

范围和政策基础

一.特定军事人员的子女

范围: (一)在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三类以上驻岛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

(2)在飞行、潜艇、航天、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三)荣获奖章、荣誉称号、平时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依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郑联〔2011〕7号)、《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郑联〔2021〕1号)。

二。特定警官的子女

范围:一级至四级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和公安民警的子女。

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见义勇为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巩峥〔2018〕27号)。

三。特定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范围: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烈士、英模,因公牺牲的一至四级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2019〕64号)。

四。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护人员子女

范围: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的医务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湖北医务人员鼓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

五、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

范围:符合《关于修改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府发〔2019〕10号)要求的引进人才子女。

依据《关于修改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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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19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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