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80岁以上老人补贴

南昌市80岁以上老人补贴,第1张

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提标实施方案

南昌市提高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实施方案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南昌市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义

老年人生活补贴是指我市向具有南昌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的生活补贴。

二。改进的标准

(一)80周岁(含)至90周岁(含)老年人月缴费标准由80元提高到100元。

(二)90周岁(含)至100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缴费标准为150元至2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月缴费标准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

三。投标执行时间

2018年1月起实施。2012年9月至2017年12月仍执行原标准。

四。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均可自愿申请老年人生活补贴。

(1)应用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在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当月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三无老人,可委托其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驻昌部队有军籍,无户籍,但持有我市有效身份证件的老年人,将由驻昌部队统一分配代理。

申请时要填写《南昌市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格式)1份,核对原件(驻昌部队老年人不需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原件);两张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委托人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格式),验原件;属养老院或福利院申请的,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格式)1份,并核对原件和所在养老院或福利院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A4格式)复印件1份,由驻昌部队提出申请,并核对原件和部队正式介绍信。

(2)接受

村(居)委会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应当受理全部申请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核实由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证明材料齐全、事实属实的,村(居)委会应及时签署受理意见,上报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

(3)审计

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处(民政处)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审批。

(4)批准

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当月的时间为准(最早补发时间从2012年9月开始)。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无需再次申请,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处(民政处)可直接调整发放标准。

五、变更和终止

(1)改变

享受生活补助的老年人应在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前一个月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南昌市老年人生活补助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户口簿(A4格式)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委托人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格式),验原件;属养老院或福利院申请的,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格式)1份,并核对原件和所在养老院或福利院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A4格式)复印件1份,由驻昌部队提出申请,并核对原件和部队正式介绍信。

村(居)委会接到变更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报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公室)。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处(民政处)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上报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批复。

(2)终止

1.死亡和终止。享受生活补助的老年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或者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应在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南昌市老年人生活补贴终止报告》一式两份,上报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处(民政处)。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处(民政处)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上报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生活补贴。

2.搬出的终止。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老年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之日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半年,离开居住地后未申请终止或者无法联系的。村(居)委会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南昌市老年人生活补贴终止情况报告》一式两份(见附表3),上报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公室)。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处(民政处)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上报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生活补贴。

基于上述原因,停发生活补贴人员的户籍再次迁入村(居)委会或与村(居)委会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申领老年人生活补贴。

六。统计报表

月报:村(居)委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老年人生活补贴明细清单(见附表4)报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处(民政处);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处(民政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老年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上报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累计老年生活补助汇总表(见附表5)报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和市老龄办。

年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老年人年度生活补贴汇总表(见附表6)送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进行联审,并于12月25日前以两联盖章的形式(一式两份)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汇总后,于12月30日前形成全市老年人年度生活补助汇总表,附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老年人年度生活补助汇总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测算资金,并作出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

七。分配方法

(1)财务担保

老年人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按照4:6的比例承担(经开区、Pro 空区所需资金由上甘江新区分两区解决),列入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组织发放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在同级老龄工作经费中安排。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组织审批发放老年人生活补贴,工作经费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保障。

(2)拨款

老年人生活补助市级资金每半年拨付一次,次年年初结算。资金拨付到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根据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报送的本月老年人生活补贴汇总表数据,于每月20日前将各年龄段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由乡(镇、街道、管理处)于每月25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足额发放。

八。监督和管理

(一)在核实低收入、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老年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应组织所辖各村(居)委会每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向社会公示补贴对象,接受公众监督;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每年应进行一次抽查。普查和抽查应保存备查(见表7)。市老龄办应每年进行一次抽查。检查享受补贴的老年人是否健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乡(镇、街道、管理处)需确保老年人生活补贴专款专用,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社会化个人账户。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办理和发放老年人生活补贴中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五)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和村(居)委会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高龄津贴工作资料(含公开照片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将补贴对象妥善保存在一个档案中。

为便于档案管理的统计和查询,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负责为每名补助对象档案建立编号,并按顺序归档。档案编号为“县简称+乡镇(街道)编号(两位数)+四位数”,例如:东010001。

各县(区)简称为:南昌县-南;进贤县——金;安义县——安;东湖区-东;西湖区-西;青云谱区——青;湾区-海湾;青山湖区——湖;新领域-新;经济区——经济区;高新区——高;谭红新区-红色。各乡镇(街道)的两位数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确定,并报市老龄办备案。

已使用的文件号不能再次启用。

(六)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应当全部用于老年人本人,赡养人和其他人员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隐瞒或者拖延老年人死亡。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七)从事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批和生活补贴发放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拒绝对符合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截留、故意拖欠老年人生活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

九。保障措施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民政局负责指导所辖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资金预算安排的分配。

十、补充条款

(1)相关表格可到村(居)委会领取或在南昌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nc.gov.cn)下载。

(二)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养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亲属。

(三)本办法由市老龄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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