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招生计划

桂林医学院招生计划,第1张

桂林医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桂林医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依法管理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桂林医学院,院系代码:10601,英文名:“桂林医学院”;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致远路1号(临桂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109号(东城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秀峰区乐群路20号(乐群校区)。

第三条我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教育厅。有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留学生教育、成人高等教育。

第四条录取后,按照学校规定,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根据不同专业授予相应的医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法学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和高职院校招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招生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成立了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学校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负责本科和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按省、专业编报招生计划;组织我校的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学校督导室直接参与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准入规则

第八条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或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录取的本科专业中,第一批录取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提前录取临床医学(全科),第二批录取其他本科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生在预科第二批录取;高职学生一般在高职院校录取。外省(直辖市)考生的录取,按照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安排和录取办法进行。浙江、山东、海南、福建、广东、河北、湖北、湖南、江苏、辽宁、重庆等进行了高考改革的省(直辖市),按照公布的2022年招生选拔科目要求录取。

第十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关于加分和降分的政策规定,计入投档总分,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经投档的考生采取“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按照排序投档规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平行志愿”录取后,如仍有部分专业未满,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同意后,将未满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向社会公布,接受“征集志愿”。

第十二条在志愿投档执行顺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未满的情况下,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不是第一志愿的考生,只能按照志愿顺序被学校未满的专业录取。在内蒙古实行顺序自愿申报。

第十三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比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由于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不具备开设非英语语种的条件,因此在我校各专业必修外语课程中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国家考生被我校录取,毕业前必须达到英语课程合格标准。请仔细填写表格。

第十五条体检标准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医学人才的培养及其工作环境的要求,从对考生负责和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每位考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患有色盲、色弱、斜视的考生,不录取药学相关专业;不录取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不可以,双耳听力低于3米,或者一耳听力为5米,另一耳完全失聪的考生录取。

(2)有肢体残疾、行动不便、面部缺陷的考生应认真填报我校医学类专业。

(3)患有严重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且有依赖性者,不录取我校。

(4)护理(本科)和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5cm,男生身高165cm助产专业限女生,身高155cm以上。如果达不到以上要求,请填写本校其他专业。

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大一新生入学时要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在广西招生,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教育厅指定高校预科学院,为期一年。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分配到我校各本科专业。理科考生只能分配到理科招生专业,文科考生只能分配到文科招生专业,与当年录取的本科新生享受同等待遇。

少数民族预科生分A类和b类两批录取,其中A类为少数民族免费预科生,实行顺序志愿录取模式。招生对象主要是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广西60个老、少、边、山、穷县(区、市)。B类为少数民族预科生,采取平行志愿录取和投档的模式。招生对象为广西少数民族考生,按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广西少数民族考生,在广西本科二批录取。

第十八条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属于国家免费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项目,仅在广西招生。录取结束后,领取录取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在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十九条为维护招生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阳光招生”的要求,凡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退回档案,原则上录取后不进行专业调整。确有转专业需要的,入学一年后,本科生按《桂林医学院本科生实施办法》执行,高职学生按《桂林医学院高职学生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规定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体检。达不到录取要求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收费和其他

第二十一条学费和住宿费:

专业学费和住宿费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教科书费:

学生上课用的教材都是在教材服务中心自行购买,不统一收费发放。

注:由于专业不同,教材费也不同,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

第二十三条其他费用:

一些必要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自愿购买,具体费用标准由厂家提供后会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出。

第二十四条学校专业介绍、奖学金、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请查阅当年招生简章,或登陆我校高普招生网。

第二十五条咨询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致远路1号桂林医学院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541199

电话:0773-5895160传真:0773-5895160

073-5581890(入院期间)投诉电话:0773-5895235

网站:http://www.glmc.edu.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往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和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此前的规定即行废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桂林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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