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第1张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最新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11月25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为什么要立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生活环境,保障公共卫生,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生活垃圾如何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

三。谁来管理生活垃圾?

城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管理事务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机构负责。

四。生活垃圾处理怎么收费?

按照本市“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优惠收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体系。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资、农民缴费等方式筹集。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如何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项目一期同时交付使用。

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新建、改建并达到标准。

农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六。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是谁?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场所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扔入市政雨(污)水管道。

七。谁是生活垃圾管理的负责人?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其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管理。

2.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3、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委托服务单位管理,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如果管理部门自己管理自己,管理部门就是管理责任人。

4、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公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老师是谁?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区县(自治县)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监督。口

九。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已经分类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禁止混合、收集、运输、处理分类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收运处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管理责任人发现收运单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要求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十、生活垃圾分类如何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卫生环境创建活动、绿色生活创建活动,以及生态文明先锋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园林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创建活动。本市应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评选标准。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计量称重系统,对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量进行在线管理,实施生活垃圾运输调度。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效果、收运过程中的污染和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督监测,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XI公众如何监督生活垃圾分类?

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活动,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方式,依法处理与生活垃圾管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十二。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放在指定地点的处罚是什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重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经营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分类收集、运送、处理的规定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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