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保转移规定

青岛市医保转移规定,第1张

青岛市琴岛e保转外就医规定

琴岛E宝转医生

参保人员转院就医符合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要求,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转院待遇手续。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符合约定起付线标准的,在约定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或临时外出就医的,相关医疗费用达到约定起付标准,在约定补偿比例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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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赔偿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如果发生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应由第三人承担;

2.应从工伤保险、护理保险、门诊统筹等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因产妇住院而产生的费用;

3.应由公共卫生承担;

4.低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的金额;

5.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救助特殊药品/特殊物资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救助项目申请未获通过时发生的药品费用;若被保险人通过援助检查,但由于被保险人原因未能领取援助药品,则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6.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7.参保人员未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保人员不享受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的医疗费用;

9.手术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不予统筹报销时,如各种整容、整形、非功能性矫形、减肥、治疗雀斑、除痣、护肤、假牙、洗牙、验配眼镜、义眼、假肢、助听器等发生的费用。;

10.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各种健康体检、婚前体检、旅行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11.各种不孕症(妊娠)和性功能障碍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症、女性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性病鉴定的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以及各种教学、科研、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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