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张

长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留得住计划”[S2/]

(1)走出去系列活动“引才”。

结合长沙22条产业链优势,积极与各大名校建立人才招聘、引进和长期合作机制,定期组织全国重点高校巡展和推介。继续深化“全国大学生长沙经验交流活动”,与全国“双一流”高校建立人才合作长效机制。对组织长期实践培训的国内外本科及以上院校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对前来长期求职的青年人才,我们将提供免费入驻青年人才驿站及就业指导、政策解读、社会融入等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吸引青年人才“成长”。

放宽落户政策,大专以上学历、长期就业人员可即时申报落户。落户长期工作、毕业两年内35周岁(含)以下的博士、硕士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2万元的租房和生活补贴。对新到长春市工作的35周岁(含)以下博士、硕士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在长春市首次购房给予10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对新引进或新培养的高校“四有青年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鼓励大学毕业生“留长”。

鼓励职业院校与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共建二级学院或专业学科,联合订单培养人才。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长期就业”。在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期就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由交通院校和企业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鼓励长期高校引导毕业生“留长”就业。根据本地生源录取率、录取人数、毕业生留用率、留用人数增幅,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管委会)

二。拓宽就业渠道,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企业发挥业主渠道作用,各级各部门搭建平台,提供供需对接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安排调剂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小微企业招用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已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达到当年现有职工人数15%(100人以上企业为8%)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人才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并可按规定享受更大的贴息资金。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减免。实施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绿色通道和申报机制,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实行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扩大就业岗位供给。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结合重点项目和国有企业的人才需求,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优质岗位。通过政府主导集资、人力资源机构市场化服务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招聘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等大型企业岗位。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资等部门。分别牵头为重点项目、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国有企业(含省直、中央企业)等龙头企业征集一批优质岗位,全年为各类企业提供岗位15万个以上,其中市、区国有企业提供不少于3000个(其中市不少于2000个,区不少于1000个)。(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鼓励和支持灵活就业。

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新型就业形式劳动权益保护,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新就业模式高校毕业生依托所在镇(街道)、村(居)联合工会、产业工会或工会,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全面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长期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直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毕业当年和离校后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工作

(1)大力开发基层岗位。

与教育医疗、社区服务、农业技术、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领域的服务需求相结合。,扩大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空。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基层岗位需求,做好岗位征集工作,统筹安排全市城乡基层岗位不少于2000个。社区全职岗位紧缺时空,需要优先招聘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深化基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聘机制,畅通政法类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落实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补偿、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稳定公共部门的就业。

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体规模稳定,全市统筹征集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全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聘岗位,要拿出一定比例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聘用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合理安排公共部门的招聘(聘用)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组织开展“特岗计划”、“三支一扶”、定向培训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发研究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鼓励大学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

(1)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

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大学和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必修课,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论文答辩。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计划,重点推广网上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培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免费参加创业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支持高校等创业载体建设。

支持高校建设运营创业孵化器,如众创空等创业载体,对创业载体按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充。支持高校创业载体免费为大学生提供场地和孵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减免学生孵化项目租金和水电费。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创业者,鼓励其他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创业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自主创业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创业或者组织共同创业的,按照合伙创业人数或者组织的联合创业人数,最高贷款额度为1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人才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和合伙创业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并可按规定享受更大的贴息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3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第一年800元/月、第二年600元/月的经营场所租赁补贴。每年评选青年人才创业项目不超过100个,最高资助20万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减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

(1)促进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提升。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普通本科院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当年9月至次年7月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毕业生和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优势新兴产业大型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建设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开展一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紧缺相关技能培训,并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根据产业发展、行业特点和青年意愿,新确定一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就业见习单位。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从各类见习单位招聘就业见习岗位,重点挖掘地方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等领域见习岗位信息,及时掌握见习单位类型、见习岗位数量和专业技能要求。多渠道收集发布见习岗位名单,在园区、社区、市场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在各类招聘会、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中推出见习岗位。对吸纳离校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基地参加见习或在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名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启航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府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鼓励建立就业实习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优化就业和创业服务

(1)丰富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落实“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要求,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五进五促”专项活动。结合“24365校园网招聘”、“三百高校毕业生”、“千校千岗”、高校毕业生留湘来湘等系列活动,在长株潭人力资源网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区,让高校毕业生一键查询“就业地鼓励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及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取消高校毕业生重复体检要求,体检结果在有效期6个月内可互认。落实档案免费保管政策,取消对流动人员收取人事档案保管费、咨询费、认证费等费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免费基本公共服务。优化初始雇佣程序。档案传递时,不再将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作为接收和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必备材料。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非公单位,不再由当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高校增加服务频次,安排专人开展对接服务,确保疫情期间“就业服务不间断”。教育部门要完善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制度,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用人单位与受疫情影响地区高校进行入职、档案转移、落户等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精准帮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困难毕业生。

实名登记制,一个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来帮扶,实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311”就业服务范围。将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的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条定向岗位信息,优先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人。对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确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为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按照规定,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贴息等扶持措施。延期期间不计复利,提交教育局和市政时期的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整合高校毕业生服务资源。

在“长沙人社12333”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和长株潭人力资源网(www.cztrlzy.cn)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栏,实现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服务机构清单、企业岗位“一键”推送,求职登记、补贴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一键”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严厉打击“非法安置就业”、虚假招聘、销售简历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治理带薪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行为的用人单位。会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预警提醒。高校毕业生如遇就业歧视、违规收取保证金等侵权行为,可向长沙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组织实施

(1)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承担起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主体责任。完善就业创业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快各项政策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引导高校大力加强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和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资金,确保支付到位。其他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负责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继续办好“互联网+”、“创青春”、“中国创翼”等创新创业大赛。选择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典型,宣传在基层和各类企业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宣传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涉及的市级同类奖补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新政策实施期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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