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才公寓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人才公寓申请,第1张

广州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实施日期:2022年6月10日

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广州市天河区住建局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穗住建院规字[2022]第1号

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各相关单位:

《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跟随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住建局和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住建局

2022年6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服务人才的作用,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区政府或其委托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面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企业人才、创新型企业人才、港澳台青年人才、天河区急需紧缺人才筹集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区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全区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和管理,牵头实施全区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工作计划。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中心城区和产业、人才聚集区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根据天河区人才公寓的需求,结合天河区储备土地和土地出让的安排,确定拟建设的人才公寓面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金融、投资促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公寓装修及配套设施和人才服务的运营管理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和筹集

第五条人才公寓的来源要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促进住房的建设和筹集。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新建为辅;以筹集和利用市场住房为主,利用存量公房,回购城市更新项目的计划节余作为补充。鼓励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第六条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用以下模式:

(一)普通商品房和城市更新项目。天河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以及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10%的人才公寓。其中,人才公寓的具体配置比例,根据年度需求和房源情况,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已建成的人才公寓将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移交给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鼓励企业将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自持租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区政府可结合市场租金水平给予适当补贴,政府补贴可根据人才公寓数量适当增减。

(2)重点区域建设。人才公寓可在产业和人群聚集的新型产业项目,或交通便利的价值创新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产业园区及周边,按一定比例建设。具体分配比例,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由区住建部门商区政府研究决定。

(3)组织新的施工。区政府储备土地要重点建设人才公寓,区政府确定的建设主体要按程序报批。

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预留土地,通过自行开发、经营或者合资、入股等方式建设和经营人才公寓。

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可通过标准化平台与集体建设用地和预留用地的所有者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建设人才公寓。

第七条人才公寓筹集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a)振兴政府存量公共住房的使用。通过充分利用市、区政府的存量房,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房改造为人才公寓使用。

(二)从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节余中回购。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比规划有节余的,区政府可以按成本价回购,作为人才公寓使用。

(3)盘活和利用市场房屋。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和租赁市场房的方式筹集。改建安置区安置房剩余房源符合人才公寓标准的,可通过群租方式作为人才公寓使用。

第八条新建和筹集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人才公寓按要求提供多种户型,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公寓的选址应方便人们居住和出行,选择合适的轨道交通站点或公共交通站点周边区域。

第九条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配套建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人才公寓等。,应当采取备案的形式,并办理项目报建;利用政府储备土地集中建设、利用财政资金在园区建设、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广州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建设人才公寓,采取审批立项、办理项目建设等形式;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有关规定建设。

第十条可以通过对提供市场房源的出租人给予招商补贴、对出租房屋的用人单位给予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直接出租市场房源用于人才公寓。还可以通过给予人才公寓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从替代市场房源中租赁自住住房。

第十一条以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住宅部分或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已在划拨决定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当确认整体产权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用途并登记, 并附有“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依法整体(整幢)抵押”的备注。

第三章分销管理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按照“公寓越高,公寓越低”的原则,每个家庭在整个区域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面向以下六类人才:

(1)在本区企业工作的国家、省、市、区级高层次人才;

(2)重点企业人才。该企业应列入天河区重点企业名单;

(3)创新型企业人才。所在企业需为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4)区内重点企业新引进的人才。所在企业应为经区招商部门批准并按程序上报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引进企业;

(5)在天河区指定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工作或创业的港澳台青年人才;

(六)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人才。

人才公寓入住条件及分配标准详见天河区人才公寓入住条件及分配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承租公寓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且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公租房、市级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廉租房、单位自有公房等。)或者住房租赁补贴。

上级政策对申请人申请特定住房另有规定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在本辖区企业工作的国家、省、市、区级高层次人才,以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急需紧缺人才,原则上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重点企业人才、创新型企业人才、重点区新引进企业人才、在天河区指定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工作或创业的港澳台青年人才,原则上采取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

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建公寓培养人才,原则上向本单位供应人才;如果有多余的房子,可以供应给区里指定的人才。具体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确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具体分配结果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的,由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属单位与区住建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个人支付;以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申请人和入住企业的人才应与区住建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申请人仍符合人才公寓供应条件,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申请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公寓业主(单位)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申请续租。租赁合同期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腾退人才公寓。

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应与人才公寓业主(单位)或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个人支付;单位以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业主(单位)或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支付。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租金按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区住建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维护费用主要由人才公寓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解决。

政府委托相关企业投资建设改造运营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委托协议执行。

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和养护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条人才集中公寓社区应加强社区服务管理。街道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人才公寓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建设整洁、安全、有序的人才公寓社区。

第二十一条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投资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管理;服务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未达到定额标准的,由主管部门通过比较确定服务单位。主管部门与管理服务单位签订期限不超过3年的委托管理合同。

盘活政府存量公房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由原业主或管理单位将项目经营权无偿划拨给区住建部门,按照政府投资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进行管理。

企业等单位投资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人自行经营或委托专业机构经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内,承租人和整体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月主动向区住建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报告,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通过购买、赠与、继承或其他方式取得在广州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或者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市级共有产权住房、廉租住房和住房补贴);

(2)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租人已不在天河区工作;租赁整个企业的承租人离开原租赁企业;

(3)整个租赁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或统计关系(其中之一)迁出天河区。

承租人或企业整体未及时申报上述情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租赁资格,并责令退出人才公寓。拒不执行的,区住建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清除。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及承租人的租赁企业申请使用人才公寓时,发生下列第(一)项情形的,取消个人或企业租赁资格,由区住建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收回房屋;有下列(二)至(八)情形之一,经警告仍未整改的,取消个人或企业承租资格,由区住建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收回房屋。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不再受理承租人或企业的人才公寓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合格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的;

(二)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转借或者调换的;

(三)未经批准安排其他人员住宿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拖欠租金或累计六个月拖欠租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住房3个月以上的;

(六)未经批准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扩建、新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七)故意损坏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本办法由区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天河区人才公寓入住条件及分配程序。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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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04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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