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医保局省本级参加成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医保局省本级参加成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通知征求意见稿,第1张

四川医保局省本级参加成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省级统筹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年2月,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参保人员在成都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目前,成都市已出台《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2022〕10号),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为此,我们起草了《关于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期为2022年6月15日至6月21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6月22日前反馈至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扫描,个人意见需实名签署)。

关于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级参保单位,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要求,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省级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的可持续性。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融资责任和担保责任。

坚持留在同一个城市。保持同城市同等筹资标准、同等待遇水平。

坚持循序渐进。先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实施,逐步解决居住在省内其他行政区域的省级参保人员的待遇保障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工作目标

将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实施,实现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减轻残疾职工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保障残疾职工基本护理权益。

三。保险范围

参加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按单建统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已按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四。融资渠道

长期护理保险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获得资金。试点阶段,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拨付,不新增单位和个人缴费。

五.供资标准

(一)单位付款。单位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基数。

从保险中划拨的资金:我愿意从我的职位中以当年0.2%的费率支付。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

(2)个人缴费。按统一账户组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转移个人账户筹集资金;按单建统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下统账结合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分配相应标准,通过自愿缴费方式由个人出资。

40周岁(含)以下非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中拨付。

4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下同)个人缴费部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中拨付。

退休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础上,按每人每月0.3%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中拨付。其中,单建和统筹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照统一账户与参保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最低标准执行。

(3)财政补贴。根据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人数,以省级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基数进行补贴,每年按每人每月0.01%的费率进行补贴。

六。资金分配

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月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按季划转至成都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入户”。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分别纳入“其他费用-统筹基金-长期护理保险支出划转”和“其他费用-一账式-长期护理保险支出划转”科目核算。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加强预算管理。

每年1月底和10月底前,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分别向财政部门提供上年度省级实际退休参保人数、本年度预计退休参保人数、退休人员对应的个人账户年人均数。财政部门据此结算上一年度预拨补贴资金,计算下一年度预拨补贴资金。以财政厅成都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为省级一次性预算单位,每年省级年度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将当年预拨补贴资金和上年结算资金拨付至成都市财政局“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子账户”。

七。享受待遇的条件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被保险人应连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2年以上,且处于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缴纳(含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3个月内补缴的,可以继续申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缴纳(含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3个月以上,自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2年以上(含),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被保险人因老、病、残等原因长期残疾。,需要长期护理。经伤残评定,被保险人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

2022年7月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参保人,2022年7月统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不受缴费年限限制。

八。支持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管理、护理服务、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待遇终止、不予支付范围、定点机构管理、经办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相关事宜,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九。部门职责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省级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负责督促指导政策落实,办理管理服务,宣传解释政策等。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省级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完成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基金征缴、基金拨付、信息系统完善、优化对接、数据交互、数据统计、基金运行分析、统计报表、政策宣传咨询、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信访维稳和问题跟踪解决等工作。,并协助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对省级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进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筹集和拨付进行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以单建、统筹的方式征收省级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费用。

成都市相关部门负责省级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系统整改、优化对接、数据交互、伤残评定申请、服务提供、经办管理、结算管理、检查监督、违规责任追究和政策咨询解答等工作。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现有政策规定。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在成都市外异地居住参保人员中的应用,逐步落实异地居住参保人员中符合待遇享受条件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十、政策调整

本通知由省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时,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税务局对本通知进行修订。

XI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2022〕10号)失效。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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