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登录证明是什么

菠萝蜜的功效2022-08-09  23

2022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本市户籍)

上海市城镇居民申请共有产权住房须知(2022版)

重要提示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入失信对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住房保障诚信体系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家庭成员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在本市,连续3年在本市城镇有常住户口,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的城镇有常住户口。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二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提高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出售或捐赠过住房,但家庭成员间的住房捐赠除外。

6、纳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住房保障补贴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但获得货币补偿的征收(拆迁)后未购买自有房屋的,5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时,符合上述标准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含未婚、丧偶、离婚三年者),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可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户口所在地追溯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调整部分申请人住房面积核算方法的规定

1.适用对象:下列对象,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相关规定,且居住在同一住所的,按规定申请,可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办法:

(1)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要求人员的家庭;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

(3)有两个以上符合单独申请年龄要求的人员;

(4)一个或多个家庭和一个或多个符合单身申请年龄要求的人员;

(5)非婚异性成年人居住在家庭唯一卧室。

2.核算方法: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内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除建筑面积,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法。其中,在计算申请对象核定面积的家庭人数时,应先减去已申请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3.具体规定:核定面积内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除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内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除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的选择

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中的行为,视为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一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共有产权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其他家庭成员,由其本人签署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其他居民(除申请人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定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其他居民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其他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住所所在房屋及其他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或租住住宅公房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用(拆迁)安置的,应在申请表(家庭住房申请表)相应栏目如实填报,并提供征用(拆迁)补偿安置证明。

6.需要核实其经济状况的申请人或其他居民的收入证明,该证明可追溯至申请时规定的申请期开始时的最后一个月结束前一年;

(1)在职人员(含实习生、研修生)、长期病假人员、离退休人员、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人员、异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工资支付证明(明细银行卡、工资条或加盖公章的工资收据);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如果是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经营信息和收入情况表;

(2)领取赡养费的人员应提供:父母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7.申请人或其他需要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居民在申请时规定的申请期限之日的上个月末的财产状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的人员应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申报单,所购车辆未登记的,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股票持有人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经纪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有商业保险的人应提供:保险合同;

(4)拥有本市非住宅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住宅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住房情况申报表;

(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的人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有关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料。

8.申请人或其他需要核实经济状况的居民,在规定的申请期最后一个月结束前一年内出售、捐赠或提取价值6万元以上(含6万元)财产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9.与核对经济状况有关的其他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成年孤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其他居民签署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对其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共有产权保护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限

六。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等情况的处理

自申请提交审查之时起至登录公告发布前,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决定书面撤回申请的,或者中止审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初步审查或者审查工作相应终止。街道(乡镇)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查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复核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自街道(乡镇)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终止申请审查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关于限制重复申请的规定

除当时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调整外,申请人在街道(乡镇)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并出具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初审或复审书面答复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直接作出不予受理重复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者,买一套一居室。

2、2人申请家庭或3人申请家庭购买两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可售房源数量选择申请较小的房型。

九。共有产权担保住房的销售基准价、销售价格和购买人的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和周边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单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共有产权保障的住房销售基准价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合理折扣后确定。

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轮候名单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核和申请人登录公告,公开通过电脑程序摇号或摇号等方式选择房源排序,其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和其他对象分别选房排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组织选房排序时,下列申请人应当排在其他申请人之前:

(一)烈士遗属;

(二)见义勇为人员;

(三)成年孤儿;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商。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选房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单,每户获得一个轮候号,按照轮候号依次选房。

XI申请家庭购房经济能力预评估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选房前及时向银行和公积金贷款咨询,了解贷款政策、贷款期限和额度等。,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房源。

十二。共有产权保护住房申请人选房意愿表示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表达是否参加本次选房。申请人确认不参加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参加本次选房的,申请人取得的轮候顺序号作废,但申请人可以参加下一次摇号排序。在下一期房源供应中,仍确认不参加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本次选房的,再次取得的轮候顺序号无效,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注销其登记证。申请人自注册证书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三。申请人人员减少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和轮候供应过程中,如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导致申请人数减少的。,申请人及相关亲属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乡镇)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继续按原申报申请或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将视为隐瞒不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共有产权担保房屋买受人的确定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申请家庭协商确定购买人,购买人为其共有产权份额的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共有人。如果申请人不能达成协议,所有共同申请人都是买家。单身人士购买共有产权房的,我是购房人。

十五。签订共有产权担保购房合同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1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护住房预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护房屋使用管理协议》。《选房确认函》签署日期早于所选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署时限的起始日期。超过一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通知第十六条处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不选房不买房案件处理

选房活动开展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登记证和轮候号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因自身原因,未在登录证书有效期内确认是否参加选房;

2.确认参加选房后,当前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房;

3.选房后无选房确认函、购房合同或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4.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合同或供应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取消。

十七。购买商品房的限制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后管理实施细则》,申请人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或者已经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核实是否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受理后按规定进行审核。

十八。共有产权担保的住房继承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不动产(不动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共有产权保证房屋不动产(不动产)权不被继承。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完成不动产(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办法如下:

1.房地产(不动产)权利人死亡的,其共有产权担保房屋房地产(不动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家庭成员的,有权要求分割共有产权住房按规定回购或转让后的收益,或者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经其他购房人、共有人和其他继承人协商可以调整为相关权利人的;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共有人死亡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不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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