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高级知识分子2022-08-09  6

南宁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南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创新推动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券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向本市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的一种权益券,用于支持其向科技创新服务提供者购买科技服务。创新券由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请使用,由科技创新服务提供者收取并申请兑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者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内部机构。

第四条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技术研发资金,主要用于兑现创新券和支付管理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科学管理、诚信申请、公平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支出的原则。

第五条创新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度,每张创新券具有唯一的备案编号,不得买卖、转让、赠送和重复使用。创新券全年受理,总量控制,分批发放,先到先得,定期发放。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南宁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审批和实施,提出资金预算分配方案,选择并委托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创新券,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为创新券实施提供协调保障。

第七条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的发行和兑付以及服务商的管理等工作。,受市科技局委托为具有良好基础条件的科技创新服务。

第八条服务商负责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和申请兑现创新券等。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南宁市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一)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独立的RD投资和RD活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与合作的服务提供商没有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相关关系。

对市级以上(含)创新创业平台、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近两年市级以上(含)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团队)给予优先支持。

(二)创新创业团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未注册的企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2.已入驻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室、星创天地等孵化载体之一;

第十条创新券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购买研发、技术转移、检验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综合科技服务等。来自服务提供商。根据服务需求对服务进行动态管理,具体服务清单由市科技局公布并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法定认可、法定检验、强制检验、执法检查、商业检验、医疗服务、群众检验、商业技术检验等非科技创新活动和工业设计服务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科技创新服务合同,不支持兑换创新券。

第十三条申请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除创新券资金外,不得获得市级财政支持。已获得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不得再次申请市本级财政补贴。

第四章服务提供商的存储

第十四条服务提供者主要从能够领取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选择,自愿申请,择优录用。为鼓励服务商提供创新券服务,市科技局将根据服务质量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服务商申请入库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批的方式。入库申请由申请人提出,市科技局分批受理,通过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公示、发布等环节向社会公布入库结果。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注册的独立企事业单位,经营一年以上(含),财务状况良好,专业服务方向明确,服务规范,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科技服务平台、技术设备、场地和设施。

(二)科技服务平台属于检验检测、研发等RD创新平台的,仪器设备总值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信息系统研发除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国家规定需要行业准入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有开展相关科技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人。开展RD创新服务,应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3人(高级不少于1人)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3人(博士不少于1人)。

(四)未被列入各类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服务提供者申请仓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宁创新服务商仓储应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事业单位专职人员花名册、正常应缴纳人员的社保保险缴纳证明、专职人员的学位/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特定科技服务业务的资格证书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经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科技服务平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机构,采用简易方式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宁创新服务商仓储应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经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科技服务平台提供政府批文、现场图片、设备清单等。

第五章申请和分配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工作指南和创新券具体服务项目清单,全年受理,分批发放。企业或创新团队可以多次申请。

第二十条同一年度,每个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一条申请流程如下:

(一)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科技活动安排,随时向管理机构申请创新券。

(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建议方案。

(三)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支付对象和金额,并经备案登记后,由管理机构发放创新券。

第二十二条申请创新券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型企业

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中小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与RD活动有关的证明材料。

(2)创新创业团队

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创新创业团队);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孵化载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载体级别证明材料(复印件),与RD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用途和现金

第二十三条创新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使用,在规定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创新券的使用程序如下:

(1)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已入库的服务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后,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服务提供者支付创新券,用于购买相关专业服务。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使用的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

(三)服务提供者取得创新券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向管理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

第二十五条创新券每季度固定时间兑现。如果服务合同款已经支付,收单单位申请兑现,现金到达收单单位。未支付服务款项的,服务提供者应当申请兑现,兑现资金应当发放给服务提供者。服务商可以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创新券的兑换金额原则上为技术服务合同交易额的50%;当实际服务金额未达到合同交易金额时,兑现实际服务金额的50%。

第二十七条创新券的兑换流程如下:

(一)服务商应按要求提交赎回申请材料;

(二)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技术合同的完成情况、合同金额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管理机构办理兑现手续。

(三)由市科技局确定兑现对象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兑现资金。

第二十八条兑换创新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科技创新券兑换申请表;

(2)技术服务合同(购买研发服务和技术转让中介服务的技术合同必须在全国统一技术市场各登记点登记;购买科技查询服务不需要技术合同);

(3)相应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四)已备案登记的创新券;

(5)科技服务有效性的证据,如项目总结、检验报告、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不定期对创新券工作进行评估,指导调整创新券的规模、金额和重点支持方向,并对管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和兑现创新券。合法使用创新券,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申请材料不实、恶意串通、故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收回创新券和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请使用创新券资格,列入科研领域黑名单并推送至南宁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如有违法,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合同,为使用创新券购买的科技服务提供规范服务,并在企业或团队申请创新券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拒绝配合创新券申请的,市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其创新券服务商资格。

第三十三条为维护企业和团队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换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必须对科研活动等信息严格保密。违反保密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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