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社保减免

广州市企业社保减免,第1张

2020广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操作篇)

1。企业如何享受定期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吗?

答:阶段性降低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实行“免表免申请”。企业将按照原来的做法办理职工增减和申报缴费业务。在申报过程中,系统会根据减免类型自动计算减免后的应付金额。受疫情影响并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无需申请,税务机关将统一调整缴费年限。

对3月8日系统调整前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已主动发起批量退还,原则上直接退回企业原缴费账户。请及时关注用人单位的到账信息。退款金额等于享受的减免金额。

2。企业享受分期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可以不申报缴纳吗?

答:不可以,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针对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减半,职工个人缴费不免除。用人单位仍应按原惯例办理缴费业务的增减和申报,履行员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受疫情影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延期补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先办理增、减、申报业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可直接享受本单位缴费的减免,未享受减免的费用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3。公司享受免除工伤保险费的政策,但没有个人缴纳工伤保险。是否不需要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不会,虽然工伤保险没有个人缴费,但是职工享受待遇的前提是登记参保缴费。所以,为了不影响员工个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还是要按照原来的做法,增加员工人数,申请支付。符合免税政策的实际应付金额为0。

4。不同类型的企业享受不同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免政策。怎样才能划分企业的类型?需要用人单位申请吗?

答:企业类型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大中小企业统计口径的通知(2017年)》(国统字〔2017〕213号),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名单划分。对于我省大型企业,税务机关直接采用政府相关部门的分类结论,其他类型的参保单位由税务机关根据单位的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信息进行划分。

广东税务根据文件规定的企业类型与减免类型的对应关系,确定了所有在省内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时,系统根据用人单位享受的扣除类型,自动计算扣除后的应付金额。

5。企业如何知道享受哪个减免政策?

答: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社保费管理】模块。选择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号后,在界面右侧会提示,该用人单位属于以下减免类型之一:(1)2020年2月至12月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阶段性全额减免;(2)享受2020年2月至6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半;(3)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如果是新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会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正在确认中”,要等税务机关确定企业类型后才能有结果。

6。如果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变更吗?

答: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经确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在2020年3月底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分类结果。

按照我省规定,大型企业税务机关直接采用政府相关部门的分类结论。为了不增加企业负担,规模较大的企业申请变更定级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填写大型企业申请变更定级结果承诺书,如实提交2019年所在行业、营业收入、单位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承诺真实准确,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类型由税务机关核实后重新归类,调整确定社保费减免比例。

7。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3月前没有从业人员,不能享受减免政策。4月份,他们有员工,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从2月起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吗?

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雇工的,从实际有雇工的当月起享受减免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4月份符合救助条件的,从4月份起享受救助政策。

为不增加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个体工商户应当填写《确定其他类型缴费单位规划结果承诺书》,承诺情况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何确定新注册企业的企业类型?

答: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税务机关将为新登记的用人单位确定减免类型。减免类型确定后,由用人单位申请增员,申报缴费业务。

9。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他们需要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吗?

答:不需要。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用人单位,此次在不改变用人单位业务办理惯例的前提下,分阶段实施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用人单位仍按原惯例办理增员、减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和缴费业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减免政策。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单位缴费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10。企业在制度调整前已经申报了社会保险费。作废后还需要重新申报吗?

答:对于已申报未缴纳的数据,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享受的减免种类,重新计算了应缴纳的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金额无误后即可支付。

答:此次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过程中,系统会根据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付款项是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

12。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付款后打印的税票如何显示?

答:印花税票金额显示的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金额。如果贵公司享受全免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实际缴费金额为0,税票不会显示此项,但不影响税务部门向社保机构传输参保申报缴费数据,员工个人待遇不受影响。

十三。企业如何查询自己享受的减免额度?

答: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开通了减免金额查询功能。已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1)已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情况查询】选择缴费年限后,查询当月的缴费情况,然后点击【申报汇总表】查询当月享受的减免金额。

(2)已申报未缴纳社保费用的用人单位,选择缴费期间后,可查询当月的申报情况,点击“申报汇总”可查询当月享受的减免金额。

14。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怎么办?

答: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可一并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缓缴前的缴费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缓缴款实际到账后视为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并补发养老保险待遇。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优先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只能去办税服务厅,通过广东税务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进行预约。

15。疫情期间,如果企业没有按时办理增员业务,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吗?

答:是的。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不晚于2020年12月底),电子税务局支持增加工作人员的业务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和社保增加登记模块,在“参保应开始日期(补充申报适用)”模块输入实际增加时间后,点击保存。增加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保险的核定时间。

16。疫情期间,如果企业没有按时办理减员业务,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吗?

答:是的。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不晚于2020年12月底),电子税务局支持更换减员业务职能。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的[社保管理][社保减员登记]模块,输入实际减员时间,点击保存。

如果前几个月有拖欠,雇主可以裁员。如果当月有欠款,则“实际减员时间”不能是欠款所属的月份。2020年2月有欠款的,实际减员时间不能早于3月1日。

十七。因疫情不能按时缴纳社保保费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补缴必须去前台办理吗?

答:为更好地落实我省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不晚于2020年12月底),广东税务电子税务局开通社会保险费补充申报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社会保险管理】,办理完新增员工和减少员工的业务后,进入【社会保险申报】模块,选择需要新增和申报的月份,点击【确定】,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申报。报告月份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保险的核准时间。

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可以在报告月作废,不允许跨月作废。比如3月9日对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进行了补充申报,可以在3月份进行【作废申报】操作,然后再次进行补充申报。比如2月份的社保保费是2月20日申报的,那么3月份的申报记录是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作废的。

18。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享受缓缴政策。疫情一解除就要缴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吗?

答:因疫情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延期补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延长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自疫情解除后的第三个月起,企业应正常申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第二个月,最迟在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月底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收取滞纳金。

假设7月疫情解除,2-9月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统一延长至10月,用人单位应在10月底前缴纳2-10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广东省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2020年1月企业未申报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三个月,且不迟于2020年12月。

社保机构(医疗机构)负责解释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待遇。详情可咨询12333社保热线。

19。缓缴社会保险费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仍不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应如何申请?

答:从疫情解除后的第三个月起,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每月20日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

边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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