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征求意见函评价意见

居住地征求意见函评价意见,第1张

2014年居住证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内容(方式)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请条件和范围。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工作、生活,以常住人口身份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和连续就学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二条第一款)。

同时,结合本地实际,为确保居住证制度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落户条件,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2款)

(3)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权益维护和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持有居住证的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设施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设施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三是规定公安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地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等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共享, 为推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制度提供信息支撑,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便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 (第七条)

(四)关于公共服务和设施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在认真总结东中西部地区居住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反复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和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征求意见稿,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免费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第十二条)

二是明确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第十三条)

三是规定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的权利和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在中等职业教育、就业支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聘任、随迁子女中考、高考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享受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登记的便利。(第十四条)

第四,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公共服务和设施的范围和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完善相应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五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常住户口的渠道。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共同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城市落户条件设定标准。(第十五和十六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制作、发放、签注、换领、补领等各项程序性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并对骗取、出租、出借居住证等违法行为以及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二。在表达观点的方式上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将意见以信函方式发送至:北京2067邮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对《居住证管理办法》的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向:[email protected]发送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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