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第1张

南京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如下: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有工作能力,有就业愿望。

3.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3)单亲家庭;

(4)夫妻双方均失业的;

(5)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的贫困户;

(6)贫困职工家庭;

(7)残疾人;

(8)无经营或投资收入的失地农民;

(9)失业1年以上无经营或投资收入的人员;

(10)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11)退役军人。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不再计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失业登记被注销;

2.夫妻双方均无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的贫困户家庭成员之一实现了相对稳定就业;

3.城镇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和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经营和投资收益;农村零转移贫困户从事二三产或高效农业;

4.户籍迁出本市的;

5.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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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094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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